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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二终字第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刑二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党奋亭,化名陈燕军、千树,男,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府谷县人,农民。2007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永坤,化名张永、张明,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饶平县人,农民。2007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党奋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詹永坤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党奋亭、詹永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琼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09)海中法刑重字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党奋亭、詹永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8月初,被告人党奋亭为从税务机关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受让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海南申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申汇公司),公司由党奋亭一人操作,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同年8月23日、9月17日、10月19日、10月23日、10月29日、10月30日,党奋亭委托他人分六次向税务机关分别申购了50份、50份、20份、10份、10份、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受让申汇公司时该公司2005年6月23日购买50份结余的39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有189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007年9月,党奋亭将申汇公司原余下的39份,2007年8月23日和2007年9月17日各申购的50份,共计139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虚开,经税务机关核查,上述13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单位为41家,合计开票价款人民币13519652.4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2151565.29元,并已全部认证申报。党奋亭于2007年8月底乘飞机将上述139份中的5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开票主机、税控IC卡送至深圳给詹永坤,由詹永坤将该5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出售。经税务机关核查,虚开开票价款4815349.28元,税款810620.71元。同时,党奋亭将7份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向海口市国税局提供,申报抵扣了2075818.39元进项税款。2007年10月中旬,党奋亭乘飞机至深圳将2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开票主机、税控IC卡送至深圳给詹永坤,由詹永坤将该2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出售,但未能查到受票单位。2007年10月23日,党奋亭又通过航空邮寄将1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詹永坤虚开出售,受票单位已收到发票联、抵扣联,合计价款998194.87元,税款169693.12元,但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2007年10月30日,党奋亭被抓获,当场查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2份已填开,8份为空白。
另查明,2007年11月2日下午2时许,在被告人党奋亭的指认和配合下,侦查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机场出口处将被告人詹永坤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表和被告人党奋亭关于身份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党奋亭自报的身份和被告人詹永坤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和公安机关的复函,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公安人员当场在党奋亭居住的房间查获开票主机一台,税控IC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被告人党奋亭协助公安人员联系被告人詹永坤到深圳宝安机场出口处,由公安人员抓获。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党奋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在侦查阶段对原判认定事实供认不讳。
(2)被告人詹永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在侦查阶段对原判认定事实供认不讳,与党奋亭的供述能相互印证。
4、证人证言
(1)证人刘秋福的证言,证实其从深圳来时党奋亭让其代从深圳机场一高1.65cm、戴眼镜略胖的人手中带一台电脑到海口给党。
(2)证人王乃奎(在海口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工作)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海口市信用建设促进会为会员公司代办工商、税务、代码证等事务,申汇公司是会员,其于2007年7月介绍陈燕军(党奋亭)受让申汇公司,该公司由陈燕军操作;2007年10月底,其曾帮陈燕军到税务局购买过10份空白增值税发票。
(3)证人曾荣(申汇公司兼职会计)的证言,证实其在申汇公司当兼职会计期间,申汇公司2007年8月法定代表人武超变更为宋宝良,该公司业务有铁矿、铁粉、铁板、板材、电子元件;每个月底,陈燕军都给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海关缴款书,但没有银行付款凭证,作账上只是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处理;陈燕军第一次在国庆期间送7份海关缴款书给其,其网上申报不能通过,电脑系统提示是号码有误,其告诉陈并把缴款书还给他。2007年10月15日陈又送8份海关缴款书给其,申报7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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