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刑二终字第4号(2)
5、书证
(1)工行卡号和账户明细清单,工行个人开户信息、农行和建行客户资料,证实,开设在工行海口市世贸支行的账户及该账户的银行卡2007年8月2日汇入5万元,2007年8月26日又汇入3万元;开设在工行海口市义龙路支行的账户及该户的银行卡于2007年10月26日开户,2007年10月29日汇入1.2万元,2007年11月1日汇入6万元;工行账户及该户牡丹卡的户名是千树;工行账户及该户的牡丹卡的户名是党奋亭;党奋亭以千树、贺建晨姓名在农行开过账户;党奋亭以李若瞳姓名于2007年8月1日在建行友谊支行开设账户,持有银行卡。
(2)货物托运书和托运单据,证实被告人党奋亭2007年9月17日以“千树”姓名通过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托运注明文件的物品给张明,是深圳机场自提,所留收货人13312966606系詹永坤的手机号。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海南申汇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5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武超,2007年8月6日变更股东为宋宝良、王瑞,法定代表人为宋宝良。
(4)购买发票清单,证实申汇公司从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7次共向税务局购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其中2005年6月23日由肖芳琼经手购买00240546至00240595号50份;2007年8月23日由李洁经手购买00208994号至00209043号50份;2007年9月17日由赵永年经手购买00227478号至00227527号50份;2007年10月19日由赵永年经手购买00118873至00118892号20份;2007年10月23日由赵永年经手购买00123636号至00123645号10份;2007年10月29日由赵永年经手购买00131021号至00131030号10份;2007年10月30日由赵永年经手购买00132776号至00132785号10份。
(5)货物托运单,证实被告人党奋亭于2007年10月23日以“千树”姓名通过航空托运注明文件的物品给钱清火,深圳机场自提,所留收货人手机号,该手机号是被告人詹永坤持有。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詹永坤居住的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房内扣押了税控主机四台、税控IC卡2张、U盘一个、海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12张、海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专用发票汇总表1本、用票单位资料一批、工行存折二本、邮政存折一本、工行牡丹灵通卡一张、建行龙卡一张、手机三部、公章47枚。
(7)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和查获发票的复印件,证实从被告人詹永坤居住的深圳市太白路房内查获扣押的海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除已填开及空白的海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00240557至00240592和00240594至00240595,合计38份40张的发票是申汇公司2005年6月23日向该局购买50份中在2007年8月初尚余的39份为真实发票外,其余扣押空白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为伪造的假票,没有鉴定记账联的真伪。
(8)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报告及所附材料,证实申汇公司2005年6月23日购买结余39份空白增值税发票和该公司2007年8月23日和9月17日各购买5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虚开给共计41家企业,虚开发票金额13519652.46元,销售税额2151565.29元,已全部认证申报, 2007年10月19日购买的20份已虚开,但记账联为空白,未发现抵扣联和发票联,受票单位及开票情况不详;2007年10月23日购买的10份已虚开给二家企业,虚开票金额为998194.87元,税款169693.12元,尚未申报,发票联和抵扣联已交受票单位;2007年10月29日和30日购买各10份共20份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已虚开出12份,价款1168141.56元,税款198584.06元,受票单位一家,尚未取得该12份发票,未申报;余8份三联均空白,尚未开票。同时,证实被告人党奋亭被抓获后同意配合协助查找詹永坤。
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党奋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认定被告人詹永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扣押的犯罪工具(详见所附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的财产(详见所附扣押清单),折抵罚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党奋亭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党奋亭虚开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对其定罪量刑不当;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詹永坤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其虚开80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事实不符,其仅二次从党奋亭处取得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判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不当,其只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原判定罪错误且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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