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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琼民申字第411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琼民申字第4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有政,男,1966年7月5日出生,黎族。
委托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亚六道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平,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三亚市田独镇六道村民委员会孟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苏醒,该村民小组组长。
申请再审人黄有政因与被申请人三亚六道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三亚市田独镇六道村民委员会孟二村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亚民一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黄有政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有政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江南
审判员:刘振勇
审判员:李 戈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兰英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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