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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二终字第3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刑二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明国,化名廖阳、欧玉荣,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海口市鑫星学园校长。2009年6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传申,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明国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明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廖明国,询问辩护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本案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海南天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原海南省收容站以西的一块30795.73平方米的土地(简称为A号地),被告人廖明国以海口鑫星学园名义,支付30万元保证金参加竞拍并竞得该土地。根据约定,竞买成交确认后,鑫星学园应在五日内(即9月14日前)付清全部拍卖款项520.275万元,否则,该土地将被重新拍卖。廖明国未依约支付竞买价款。
2005年11月26日,被告人廖明国向王红专隐瞒了其已经超过付款期限,A号地可能被重新拍卖的事实,并虚构其能够用金盘校区全部校产抵押贷款出资的事实,诱骗王红专与其签订了联合购地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550万元购置A号土地,出资及股权比例为廖明国出资49%(即269.5万元),占股权49%,王红专出资51%(即280.5万元),占股权51%。王红专出资300万元垫付第一笔土地款,廖明国负责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办理以海口恒星高中金盘校区的校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不少于300万元,贷款按股权比例计入双方各自的出资。该300万元贷款到位后,廖明国退还王红专垫付购地款50万元。还约定,廖明国应在2006年3月30日前用自有资金92.5万元退还王红专垫付的购地款。合同签订后,王红专依约付给鑫星学园40万元作为代付拍卖行佣金,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汇入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帐户260万元,代鑫星学园付部分土地拍卖款。同年12月1日,因廖明国未按拍卖成交协议约定付清竞买款,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A号地重新拍卖。裁定作出后,廖明国继续向王红专隐瞒土地被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事实。
2005年12月30日,被告人廖明国在未经王红专授权的情况下,以伪造的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向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申请将王红专代付的260万元拍卖款退给海口鑫星学园。廖明国收到退回款项后并未归还王红专,而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其它花销。
2006年7、8月间,王红专得知真相后向被告人廖明国追讨,廖明国除于2007年1月22日归还王红专17.8万元外,其余款项推拖未予还款,并于2007年9月逃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廖明国的户籍资料证明:廖明国的年龄及身份情况,廖明国于1963年10月11日出生,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建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廖明国的到案情况,廖明国系南宁市公安局建政派出所接群众举报,于2009年6月19日在南宁市民族大道41号广西国贸中心将其抓获。
3、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明:2005年11月26日其与廖明国签订联合购地合同,购买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南收容站以西的土地。廖明国告诉其土地是2005年9月9日以55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的。但只给其看了部分合同,廖明国隐瞒了成交确认书中第二条规定的要在2005年9月14日前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否则合同无效,并不退还保证金,拍卖公司对其成交物品再行拍卖等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前,其和廖明国已经谈好了联合购地合同内容,其于2005年11月25日从湖南长沙汇出300万元,其中260万元付到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并注明是代鑫星学园付购买土地的拍卖款,40万元付到鑫星,注明是代付拍卖行佣金。合同是由其在湖南拟定并传真到海口给廖明国,廖明国重新打印签名,其后来补签,所以日期为2005年11月26日。后其一直与廖明国联系土地过户的事,直到2006年8月份其到海口,从天都拍卖公司查出,由于海口鑫星学园没有按合同付款,拍卖公司已将该土地重新拍卖给了一姓吴的人。拍卖公司还提供了一份海口鑫星学园与海南天都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书,时间是2005年9月9日,竞买协议书规定竞拍成功后应在5日内付清全部竞拍款。后其又到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问情况,才得知260万元已退给海口鑫星学园。几天后,其找到了廖明国,廖明国承认未告知其就领回了260万元,但拒不将钱还给其。其一方面稳住廖明国一方面准备资料报案,但其于2006年10月后再也找不到廖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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