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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琼民申字第407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琼民申字第40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文联元,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先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翔宇,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庆华,该公司股东。
申请再审人文联元因与被申请人海南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电梯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亚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0年12月2日通知当事人双方在2010年12月13日进行听证,但申请再审人无故未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蒙翔宇和黄庆华依时到庭接受询问,并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4日进行听证,申请人再审人文联元经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再审人文联元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高江南
审 判 员 刘振勇
审 判 员 李 戈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烨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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