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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琼民申字第420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琼民申字第4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道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林林,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红欣,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吴坤健,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孙雪蓉,女,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系吴坤健妻子。
申诉再审人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亨置地公司)与被申诉人吴坤健、孙雪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亨置地公司不服(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依法听证和释明,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后贵亨置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对,确认撤回再审申请是贵亨置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吴坤健、孔雪蓉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贵亨置地公司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吴坤健、孔雪蓉亦无异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志刚
审 判 员 吉布敏
代理审判员 刘彦贵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 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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