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琼民申字第402号(3)
此外,从该案事实来看,孙仁桥在2003年大路供销社召开职工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吴多军缴款购买该间店铺时,并未提出异议。而在5年后的2008年文道辉腾出该间店铺给吴多军时,才主张该间店铺应属其所有。结合孙仁桥大路镇综治办《回报》的内容来看,孙仁桥对大路镇供销按照《方案》将其作为下岗职工安置的安排不满意。对此,孙仁桥可以请求上级或有关单位协调解决,也可以与大路供销社再行协商解决。但对上级或有关单位的协调意见,亦应予以充分尊重。
综上所述,孙仁桥在本案提出的该争议店铺的房产权应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房产物权性质的主张。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孙仁桥不能提供争议店铺房产物权归其所有的证据,依法不能享有争议店铺的所有权。从争议店铺的合同债权来看,申请人孙仁桥既未与供销社签订买卖合同,也未交纳购房款,更未实际占有使用,不享有对争议店铺房产的合同债权,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孙仁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志刚
审 判 员 宋长清
代理审判员 刘彦贵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永荣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四)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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