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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一终字第1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刑一终字第14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邦和,曾用名王泽民,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雁磊、陈超,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海南一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邦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文红、谢善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邦和及其辩护人王雁磊、陈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的某晚12时许,被告人王邦和等人在被害人谢学真家后墙边打麻将,影响到谢家人的休息,谢学真的大儿子谢陈存因此和王邦和发生争执,并用麻将牌扔打了王。之后,王邦和一直怀恨在心,并备好毒药欲报复谢学真一家人。2010年1月31日凌晨5时许,王邦和携带已包好毒药粉末的一个纸团窜到谢家围墙边,将纸团抛往院子的一口水井,但未扔进。王不甘心,从大门进入谢家院内,走到水井边上,捡起落在井边的纸团,发现里面仍包着部分毒药粉末,再次将纸团投入水井,正好被谢陈存发现,谢学真家人当场将王邦和抓获并报警。经鉴定,在谢学真家的井水及地面上提取的灰色粉末中均检出毒鼠强成份。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邦和因与邻居谢学真家人引发纠纷被打而怀恨在心。为报复谢学真一家人,采取投毒方法,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虽然本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最终又未造成伤害后果,且被告人王邦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但由于被告人王邦和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依法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可从轻判处。辩方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邦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上诉人王邦和不服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和改判。上诉人王邦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王邦和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并当庭申请对提取的井水是否足以致人死亡进行重新鉴定。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邦和因琐事与谢学真的儿子谢陈存发生矛盾,便意图报复谢一家人,并于2010年1月31日5时许往谢学真家水井中投放含有毒鼠强成份毒药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邦和出生于1957年10月22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杨球、陈大卫(均为被害人谢学真的邻居)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31日凌晨,王邦和到谢学真家往水井投毒时被谢学真家人当场发现并抓获。我们自家都备有水井,平时去谢学真家水井提水的情况基本没有。
2、证人刘志州(陵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技术中队长)的证言。证明从现场提取的粉末状遗留物原物及井水原物均送往省厅检验。现场勘查笔录所记载的粉末状颜色系侦查人员借助凌晨5时许的光线进行主观判断所得。
3、证人姜勇敢(陵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技术员)的证言证明刘志州从现场提取的物证已交给我存放于物证室里保管好,直到次日上午,我和刘志州从物证室取出该物证一起送往省公安厅检验。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谢陈存(被害人谢学真的大儿子)陈述。2010年1月31日凌晨5时许,我起床上厕所时发现王邦和在路边走来走去,接着往我家的水井投一包东西,但因丢偏了,没有丢进我家的水井里。王邦和看到那包东西没有丢进水井,就走到我家院子门口把门打开,走进来捡起那包东西再次往井里丢,我看见后叫醒家人一起将王邦和抓获。虽然当时不知王邦和往我家水井投的是什么东西,但我敢肯定是毒药,因为过后我发现我家井边洒落了一些灰白色粉状的东西。我一家人的生活用水都靠这口水井的。邻居王邦和一家以前和我家关系挺好,但因前两年的某日晚上他在我家后墙打麻将,影响我家人休息,我将麻将桌踢翻并用麻将甩打过他,自此我们两家关系就恶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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