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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一终字第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琼刑一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丰义,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农民。系被害人邓贵祖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淑利,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农民。系被害人邓贵祖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琼亿,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农民。系被害人邓贵祖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榆梦,女,200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学生。系被害人邓贵祖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榆森,男,200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系被害人邓贵祖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许琼亿,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榆梦、邓榆森的母亲。
上列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清,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临高县公安局干警。
原审被告人邓光阳,曾用名邓不阳,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中技学历,临高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烹饪专业学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丰明,又名邓不五,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光阳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丰义、曾淑利、许琼亿、邓榆梦、邓榆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海南二中刑初字第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邓光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丰义、曾淑利、许琼亿、邓榆梦、邓榆森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琼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海南二中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丰义、曾淑利、许琼亿、邓榆梦、邓榆森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判决,因被告人邓光阳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被告人、询问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决定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邓丰明(已作不起诉)与胞兄邓丰义两家因田地问题存在矛盾。2008年11月24日上午,邓丰明与曾淑利(邓丰义妻子)再次发生争执。2008年11月27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害人邓贵祖(邓丰义儿子)就此事到邓丰明家责问,被告人邓光阳看到邓贵祖用手指其父亲邓丰明,便上前阻拦,被邓贵祖扇一耳光,邓丰明遂取来事先准备的两根木棍,与邓光阳各持一根木棍殴打邓贵祖,邓贵祖与邓光阳争夺木棍,并喊:“打了、打了”,与邓贵祖一同前往的几名男青年随即冲进邓丰明家,从邓丰明家院子里的杨桃树下拿起木棍、耙子等物参与打斗。被告人邓光阳遂从裤袋中取出尖刀向邓贵祖身上连刺七刀,邓贵祖经抢救无效死亡。邓丰明持木棍打了邓贵祖脚部一棍。经鉴定,邓贵祖系生前被锐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邓光阳、邓丰明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
原判另查明:被害人邓贵祖在太平间安放等费用为人民币15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丰义、曾淑利系被害人邓贵祖父母,共生育有邓敏、邓桂萍、邓贵钦和被害人邓贵祖4个子女,邓丰义出生于1951年8月30日,曾淑利出生于1952年2月19日,邓敏出生于1977年12月5日,邓桂萍出生于1979年11月12日,邓贵钦出生于1982年10月22日,被害人邓贵祖出生于1981年8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琼亿与被害人邓贵祖系夫妻,共生育邓榆梦、邓榆森2个子女,女儿邓榆梦出生于2001年4月24日出生,儿子邓榆森出生于2005年6月11日;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为农村居民。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邓光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丰明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5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证言
(1)吴良英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7日上午,因田地问题邓丰明与曾淑利(被害人邓贵祖的母亲)发生争吵,下午13时许,邓丰明称今晚邓贵祖可能与他打架,过一会,邓桂萍、邓贵祖过来,邓贵祖说:“我要去责问一下邓丰明。”
(2)邓玉凤(邓丰明、邓丰义的姐姐)的证言,证实:邓丰明、邓丰义兄弟曾因田地问题发生争吵,2008年11月27日下午13时许,其叫邓光阳到家里,让邓光阳回家劝说其父母,不要为了一点农田的事而又发生争执。15时许,邓贵祖到其家说:“等会儿,我打死他。”说完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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