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终字第1号(2)
大村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于1994年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山林权属证书》的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国有山林权属证书》是由政府颁发给国有山林权属所有者的一种权属所有证明文书,颁发这种证书的前提是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确权,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这种确权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其中召集相邻各方进行现场指界,签章或签字认可相邻各方的划分界限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要求。本案中,被上诉人于1994年向第三人颁证时,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现场指界,且在其所绘制的《国有山林界线核定书》中也没有上诉人的签章,该颁证程序严重违反了我国林业部1993年8月10日发布施行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这一颁证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二、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于1994年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山林权属证书》时,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确权登记必须要有相邻单位参与指界,这是严重错误的。如上所述,被上诉人1994年向第三人颁证时,已生效的行政法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核发林权证应具备毗邻单位的认界协议。三、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所有证,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地原属上诉人集体所有,这是严重错误的。在1997年第三人侵占上诉人的土地及破坏生产时,东成镇政府、儋州市国土局、儋州市信访办组成了调查小组,对第三人占地破坏生产的行为进行实地调查,并且东成镇政府负责人叶荣光同志和市国土局负责人李文豪同志分别作出了《调查报告》以及市信访办作出的《调查材料》,其结论已经充分证实被上诉人已将上诉人的集体土地划入第三人的权属版图范围以及第三人存在破坏上诉人生产的事实。同时,能够证明争议地属于上诉人集体所有的,还有《土地房产证》、《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儋县农业承包合同书》等多份证据。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所适用的是国有荒山、荒地,而本案争议地是属于上诉人的集体用地,因此,原审判决以上述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将上诉人的集体土地认定为是国有荒山、荒地,这是严重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于1994年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山林权属证书》。
被上诉人儋州市政府在庭审中答辩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9]28号《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办[1990]67号《通知》,要求各市县成立国有山林定权发证小组。之后,儋州市政府成立小组,在1994年间给儋州林场颁证。儋州林场是国有林场,属省级单位,给林场颁证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国有山林不被侵占。大村村民小组主张争议地属其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另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林地确权由林业主管部门来核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捆绑,统一发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儋州林场陈述称:儋州市政府给儋州林场颁发《国有山林权属证书》,是根据中央和海南省有关“国营林场定权发证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准则,参照海南省林权办公室对儋州林场经营范围界线的调查意见和资料,具体结合儋州林场的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其颁证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儋州林场是合法持有《国有山林权属证书》的权利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可见,该土地权属不存在争议问题。大村村民小组主张2034亩土地的权属原属广东省国营天角潭林场的土地,该林场成立于1959年,土地面积为15万亩,1964年易名为广东省儋州林场,1988年改为海南省儋州林场。包括2034亩土地在内的土地从1959年成立以来一直都是儋州林场使用。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我省国有林权发证工作的通知》附件一《海南省国有林权发证工作方案》第二项规定,“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国营林业单位已使用(不含借用)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国营林业单位。”本案争议地所有权依法属国家,使用权属儋州林场。大村村民小组主张争议地属其集体所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争议地的所有权问题;二是儋州市政府给儋州林场颁发《国有山林权属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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