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琼民再终字第15号(4)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中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3)琼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夏 艳
审 判 员 蔡少云
代理审判员 赵 晖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蜀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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