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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琼民再终字第12号(2)
一审判决认为,夏贤义盗用已宣告作废的华达联合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假报注册资金,欺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上述诸多皮包公司,其行为违法并存在着欺诈性,因此,夏贤义以华达公司名义与恒星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书》应确认无效,造成合同无效责任在华达公司及夏贤义。恒星公司已经垫资完成的地下室工程,华达公司应依照工程实际造价给恒星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恒星公司的经济损失。由于合同无效,故恒星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恒星公司请求赔偿其他损失2492482.03元,因恒星公司提供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华达公司等上述诸多皮包公司系夏贤义私人经营的企业,故夏贤义对上述公司的债务应以上述公司的财产和本人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一、华达公司付给恒星公司工程款6730576.31元;二、华达公司赔偿恒星公司各项损失1560354.5元;三、恒星公司付给华达公司水电费30470.73元及膨胀剂207931.5元;以上三项相互抵销后,华达公司付给恒星公司8052522.58元;四、若华达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以夏贤义所开办其他私营性质的公司的财产及夏贤义的其他私人财产负连带清偿的无限责任。五、驳回恒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75660元,恒星公司承担15132元,华达公司及夏贤义承担60528元。
本院(1995)琼经终字第92号二审判决查明,一审认定夏贤义假报注册资金成立华达联合公司的事实属实,认定夏贤义以华达联合公司的名义与燕南公司签订《联合开发海甸岛创新小区合同书》、以华达公司名义与恒星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补充合同书》以及恒星公司已垫资于1994年10月26日使鄱阳湖大厦形象进度达到地下室(模板未拆)的事实亦属实。但华达联合公司和华达公司在法院受理该案时仍为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华达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二项未予上诉,不予审理。
还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中还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华达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结付工程款。恒星公司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的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如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华达公司奖励恒星公司20万元;如评为不合格工程,华达公司罚恒星公司20万元。
另查明,恒星公司没有承建建筑工程的经营范围,1993年11月该公司与湖南株洲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简称株洲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了由株洲公司出技术,恒星公司出资金进行建筑工程联营,工程由恒星公司负责管理,株洲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和任何债权债务。恒星公司与华达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株洲公司也加盖了公章。
又查明,恒星公司实欠华达公司水电费为176952.11元,而非30470.73元,予以纠正。
本院(1995)琼经终字第92号二审期间,鉴于该地下室工程模板未拆,尚未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根据华达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对恒星公司承建的鄱阳湖大厦的地下室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和工程结算。1996年11月20日,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鄱阳湖大厦地下室工程(包括土建,电器,排水,防雷)总造价为5434493.42元(未扣除恒星公司使用华达公司的电费和膨胀剂)。对于工程质量的鉴定结论为:鄱阳湖大厦地下室工程质量问题严重,主要有:1,梁、柱、板和墙普遍存在严重的蜂窝麻面,孔洞及露筋等工程质量问题;2,几乎所有梁的底部都有较多的钢筋锈蚀的痕迹,说明梁底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3,由于地下室下部有较多的孔洞,造成地下室严重漏水;4,回弹法和钻芯法检测的现有龄期砼强度都有部分测点低于设计要求的C30等级强度,而且这些测点绝大部分都分布在墙上,同时也应注意到这些测点都是避开蜂窝麻面,孔洞及露筋等部位布设的;5,有些分项工程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最后结论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是由于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规程施工造成的。部分测点的现有龄期砼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C30等级,这涉及到未来整体结构是否能安全工作的问题,应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需要根据砼强度的实测结果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算。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分项工程以及由于鼓肚而影响使用的部位,应与设计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华达公司对上述工程结算的结果和工程质量鉴定结论无异议,并提出由于恒星公司承建的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根据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有关规定,拒绝接受该不合格工程和拒付工程款。恒星公司对结算鉴定无异议,对工程存在的外观质量问题亦无意见,其认为该工程的混凝土强度只有一组芯样的最低值(26.7mpa)不符合设计要求,其他均符合安全性要求,并不影响工程的安全结构,存在的外观质量问题,可以在今后的修复中解决,费用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本工程不需要设计院进行安全核算。
本院根据鉴定结论的要求,委托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广西设计院海南分院就该工程质量是否影响工程的安全结构问题和工程修复费用问题进行核算,但由于换算系数及酬费等原因,广西设计院海南分院一直无法出具安全核算报告和整改方案。后又经本院多方征求意见,召集双方当事人与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负责检测该项目的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室于1998年1月4日又出具了一份《鄱阳湖大厦地下室工程混凝土质量检验补充报告》,主要内容为:1,根据有关规定,有蜂窝,露筋,空洞等缺陷处,为基本项目不合格,如果单是评定这个防水混凝土工程,在外观质量缺陷这么多的情况下,就不必要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因为其他地方不管混凝土强度如何,都是不合格工程。若是为了工程以后加固需要,更加全面了解工程质量,为工程以后整改加固提供参考依据,有必要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在该工程中,空洞的地方是没有强度的,肯定达不到设计要求。该工程现场取样发现梁,柱,墙和楼板的蜂窝,麻面点多面广,露筋,空洞比较严重,取芯避开了这些地方,因此,钻芯取得的混凝土强度,只能代表该工程混凝土中等偏上水平。2,混凝土的增长系数国家规范没有统一经验数据,如对此有争议,建议做按与生产条件相同的一批C30汞试件n≥20组,强度视增长而定。3,根据该工程外观质量,结合取芯结果,认为鄱阳湖大厦地下室工程混凝土强度差,这对整个地下室结构肯定有影响,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要求。4,根据钻芯结果和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标准,评定该工程混凝土生产水平差,说明该工程未严格按照施工规程施工。5,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该工程整改难度极大,混凝土强度极差,地下室漏水问题严重,如处理不好,地下室无法使用。至于整改后能否达到设计要求,还很难断定。在组织双方质证时,恒星公司对该报告一直持否认意见,同时表示因垫资款尚未收回,已无力支付重新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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