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琼民再终字第12号(6)
合浦(海南)贤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1992年11月12日由华达联合公司、海口贤成实业有限公司、海口义成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全民与集体联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夏贤义,工商档案资料中1992年11月30日建行合浦支行给合浦县工商局证明“根据县计委文件‘关于贤成房地产公司贤成大厦工程的批复’,该工程总投资为500万元,定于92年12月8日动工兴建,将于93年8月竣工,固定资产净值即可达500万元。因此,同意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特此证明”。证明上有领导批示“县工商局,请按5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给贤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贤成大厦注册”并附批复、红线图、建设(用地、工程)规划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司住所地证明无合浦贤成公司在该处租房。1995年4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庭正。又1994年、1995年该司年检报告书载明“因国土局转让的土地埋有地下军用电缆,故无法进行开发经营”。
海口贤成实业有限公司系1992年9月3日由夏贤义出资40万,夏贤华出资5万(夏贤义之弟),周建华出资5万设立的私营企业。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公司住所为海口市六合大厦十一楼,注册资本50万,企业类别为集体,法定代表人为夏贤义。验资报告、进帐单、一审证据等载明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系由华达联合公司汇入。公司住所地证明无海口贤成实业有限公司93年在该处租房。1995年4月该司变更股东为夏贤华(出资30万,占60%)、周建华(出资20万,占40%),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周建华,变更公司住所地为海口市通昌大厦后三楼。
海口义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海口市工商局查不到其司档案资料,根据其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司1992年9月9日发证,公司住所为海口市六合大厦十一楼,注册资本50万,企业类别为集体,法定代表人为夏贤华。
上述几家公司93—95年间法定代表人均为夏贤义。办公地址登记同一或虚假、电话号码均为夏贤义本人电话号码或无电话号码,公司主要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存在相同的情况。几家公司年检报告除变更股东外,无其他材料。
又查明,1996年8月21日本院(1995)琼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1992年1月16日,华达联合公司与燕南公司签订《关于联合开发创新小区售房协议书》,约定华达联合公司可以以燕南公司名义售房。同年12月8日,华达联合公司与合浦贤成公司签订《联营投资开发海南鄱阳湖大厦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鄱阳湖大厦,除燕南公司应分得房产外,双方各按50%分配剩余房产。1993年3月1日,华达联合公司、合浦贤成公司与海南物业海口公司(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华达联合公司、合浦贤成公司将鄱阳湖大厦卖给物业公司,价款4640万。签约后,物业公司于1993年3月23日付给华达联合公司、合浦贤成公司六百万元。1993年4月15日,华达联合公司、海口贤成实业有限公司、合浦贤成公司三家认缴出资,注册成立了华达公司。同年4月18日,华达联合公司和华达公司函告燕南公司,华达联合公司与燕南公司所签联建创新小区,其享有的联建及销售小区房屋等权利义务移交华达公司承担,燕南公司复函表示同意。1993年3月23日,物业公司作为卖方,海口兴利实业公司(简称兴利公司)作为买方,海南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作为中介方,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转让其购买的鄱阳湖大厦房屋给兴利公司,并由兴利公司与发展商签订合同。签约后,除中介费外,兴利公司共付款760万元。1993年6月,华达公司、合浦贤成公司与兴利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落款时间为1993年3月23日),该合同除购房主体不同外,其余等都与1993年3月1日华达联合公司、合浦贤成公司与物业公司所签《转让房屋协议》相同。同时华达联合公司、合浦贤成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合同条款》,约定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又1993年12月华达联合公司、华达公司共同向物业公司、兴利公司致函,催要鄱阳湖大厦购房款。
还查明,2000年9月燕南公司因与华达联合公司所涉本案联营合同纠纷案,将华达联合公司起诉至海口中院,该案在重一审期间,根据法院释明,燕南公司同意变更案件被告为华达公司,华达联合公司亦同意退出。但在一、二审期间,均是华达联合公司应诉,且从未就主体问题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工商档案资料及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凭,且经各方质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用,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再一审判决对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和证据采信是否正确;二、再一审判决对工程质量的认定及修复费用的扣除、证据采信是否正确;三、再一审判决对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及恒星公司损失赔偿责任的分配是否正确,恒星公司是否有损失,损失数额是多少;四、本案中燕南公司、厚土公司及夏贤义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再一审判决对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和证据采信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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