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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立一终字第3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子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政,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11日上诉人华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嘉
审 判 员 容师德 
审 判 员 吴素琼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伟伟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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