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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立一终字第5号(2)
本院认为:既然上诉人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其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证与第三人所在的儋州市南丰镇尖岭村委会海漫村经济社的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土地重叠,即儋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承包证所占的土地在其土地证范围内,政府为其颁证在先,故争议地应属其所有。据此,上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应该有诉权,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2010)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38号行政裁定;
二、 本案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容师德
审 判 员 吴素琼
代理审判员 魏文豪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伟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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