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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立一初字第1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立一初字第1号



原告: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焕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亚凤凰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宪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陆公司)因与被告三亚凤凰岛投资有限公司重组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向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炎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嘉
审 判 员 吴素琼
代理审判员 魏文豪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伟伟







附适用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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