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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民二终字第1号(2)
一审法院认为,三亚国债公司的股东是三亚市国债服务部和华明公司,三亚国债公司发包给宝平公司,是三亚市国债服务部和华明公司两个股东共同做出的决定,不需要三亚市财政局批准,且承包合同并非以三亚市财政局的批准为生效要件,故承包合同上是否有三亚市财政局的盖章和领导批字,其对承包不具有实质作用。将已设立的公司对外承包经营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三亚市国债服务部和华明公司将三亚国债公司承包给宝平公司没有过错,且承包合同中已就经营范围和违规经营后果等进行了约定,宝平公司违约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其过错在于宝平公司。三亚市财政局出具《证明书》时,是以对三亚国债公司具有行政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身份出现,其表述的内容是财政局对该公司落实和解决证券回购债务清偿问题负有行政监管责任,内容上没有明确的代为偿还的意思表示。三亚市财政局出具《证明书》时不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不是在从事民事活动,其主观目的也不是为了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与三亚国债公司签署《国债回购协议》的时间是1995年5月19日,至1995年11月19日回购期限届满。三亚市财政局出具《证明书》的时间是1995 年12 月20 日,三亚市财政局出具《证明书》时证券公司已与三亚国债公司交易完毕,非因三亚市财政局出具《证明书》方导致证券公司与三亚国债公司交易的行为发生。《证明书》不具备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并存的债务承担主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即加入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关于加入债务的协议。三亚市财政局没有与三亚国债公司达成关于加入三亚国债公司债务清偿范围的协议,也没有与证券公司达成关于加入三亚国债公司债务的协议。《证明书》出具时间为1995年12月20日,证券公司在2007年11月发现之前,自始不知悉该份证明书的存在,三亚市财政局未向证券公司出示过《证明书》。财政部对财政系统场内债务组织编链清偿是全国性政策,属行政干预手段,并非针对三亚市财政局一家实施的措施,且非基于三亚市财政局出具《证明书》存在过错而针对三亚市财政局专门作出。财政扣款是逐级进行,最初是由财政部垫付,然后财政部通过预算扣款形式从海南省财政厅扣回垫付的款项,海南省财政厅再行通过预算扣款形式从三亚市财政局扣回其垫付的款项,三亚市财政局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该债务的最终责任人宝平公司承担全部款项。证券公司比照场内交易要求三亚市财政局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场内交易所形成债务与场外交易所形成债务存在本质区别,财政部编链清偿范围仅为场内交易形成的债务,场外交易因是违规交易,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属财政编链清偿范畴。证券公司与三亚国债券公司之间进行的是场外交易,且该民事行为的性质已经被天津市一中院生效的判决所认定。故该笔债务不在财政编链清偿范畴,其债权只能向实际债务人三亚国债公司和宝平公司主张。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相对方)主张权利或请求给付,债的关系与其之外的第三人无关。三亚市财政局作为行政监管单位,同意三亚国债公司发包给宝平公司和向人行总行出具《证明书》,均不具有民事行为的特征,三亚国债公司从出资设立到经营盈亏,与三亚市财政局没有关联,三亚市财政局没有向原告作出同意偿还三亚国债公司所欠原告债务的承诺,证券公司和三亚国债公司之间在场外进行违法交易,不属于财政编链清偿范畴,三亚市财政局和证券公司之间没有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亚国债公司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应以自有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和三亚国债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天津市一中院生效的判决所认定,故证券公司请求三亚市财政局对三亚国债公司所欠证券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4420元,由证券公司负担。
证券公司上诉称,1、国债经营权及专营机构的批准权在财政局,三亚市财政局批准三亚国债公司发包给宝平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国债服务部没有决定发包的权利,没有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三亚市财政局的批准不能生效,一审法院认为三亚市财政局签字盖章不具实质作用显然是错误的。2、三亚市财政局出具《证明书》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监管行为,其代替三亚国债公司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应当是有效的,无需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关于加入债务的协议。3、国家文件规定,场内场外债务都要清偿,三亚市财政局进入财政系统内的债务编链承担三亚国债公司场内的债务,场外债务也必须承担。4、证券公司与三亚市财政局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因三亚国债公司承担责任作为三亚市财政局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严重的错误,判决不公。为此,上诉请求撤销三亚中院作出的(2010)三亚民二初字第 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三亚市财政局对三亚国债公司所欠证券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给付证券公司本金367万元及利息1010万元,共计1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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