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民二终字第3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琼民二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凤革,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小卫,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三亚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周高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卿文、王颖,均为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三亚市财政局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作出的(2010)三亚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凤革、施小卫、被上诉人三亚市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卿文、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月1日,三亚市国债服务部和宝平公司签订一份《承包经营“海南省三亚市国债券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三亚市国债服务部负责组建一家国债券经营有限公司承包给宝平公司经营,期限三年,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全部由宝平公司委派;宝平公司不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开展其他经营,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宝平公司负责等。该合同上盖有“三亚市财政税务局”公章和同意“海南省三亚市国债券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国债公司)承包给海南省宝平(集团)公司”的批字。1995年1月22日,三亚国债公司经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其经营范围为“经营国内已上市的国债券买卖”,公司股东为三亚市国债服务部(持股25%)和华明公司(持股75%)。三亚市国债服务部是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1995年5月3日,证券公司和三亚国债公司在场外签订了一份《国债回购协议》,约定:证券公司以100︰100的价格购买三亚国债公司94(2)国债,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至1995年11月3日回购期限届满时,三亚国债公司以111.28︰100的价格予以回购,回购金额为人民币1112.8万元。证券公司依约于1995年5月3日将购券款1000万元给付三亚国债公司,三亚国债公司给证券公司开具94(2)国债代保管凭证,但双方未办理实物券的交割或封存手续。回购期限届满,三亚国债公司未依约将回购款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因此将三亚国债公司诉至天津市一中院。1997年4月21日,天津市一中院作出(1997)一中经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国债回购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判决:一、三亚国债公司返还证券公司购券资金1000万元;二、三亚国债公司按照同期同业拆借利率上限支付证券公司拆借期内的利息损失679500元;三、三亚国债公司给付证券公司上述款项自协议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日万分之五的罚息损失。因三亚国债公司不履行(1997)一中经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证券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证券公司和三亚国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05年6月15日,三亚国债公司还债冲减本金267万元,利息485万元。因宝平公司承包经营三亚国债公司,2005年3月9日,天津市一中院裁定追加宝平公司为被执行人,但三亚国债公司和宝平公司不再履行(1997)一中经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国务院为整顿金融秩序,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清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曾派遣工作组对三亚国债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调查。1995年12月20日,三亚市财政局应宝平公司请求出具一张《证明书》,其内容是“三亚市国债券经营有限公司系我局下属单位。其经营证券回购业务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我局有责任落实和解决其清偿问题。”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宝平公司交给来琼检查证券债务的人行总行工作组,三亚市财政局和宝平公司各自留一份。同一天,宝平公司给三亚市财政局出具一张《证明书》,其主要内容是“贵局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出具的《证明书》,是在特殊情况下应我公司的要求出具的。……,三亚市国债券经营有限公司已为我公司所承包,……。因此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应全部由我公司负责清偿,与三亚市财政局无任何关系。”1997年3月6日起,三亚市审计局对三亚市财政局及三亚市国债服务部1996年度收支进行审计,三亚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中认为三亚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书》对宝平公司的债务清偿产生了影响。1997年7月2日,三亚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对“审计报告”中有关市国债券经营有限公司初步结论的几点说明》,说明了当时出具《证明书》的背景情况,即:95年初全国证券市场掀起一股借国债回购之名实行买空卖空,套取大量资金,国务院责成人民银行总行派出工作组,下到各省市深入到乱拆借的公司调查情况和处理债务问题,其中有一个调查组到海南,查处宝平公司乱拆借的问题,且认定宝平公司利用三亚国债公司之名在证券市场套取3亿多元,性质很严重,工作组需要了解三亚国债公司是不是财政系统的公司,若不是则极可能采取强硬措施组织清算,宝平公司将陷入因境。因此,宝平公司在关健时刻,请求三亚财政局出具了《证明书》。2008年6日25日,证券公司认为三亚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书》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出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因此向天津市一中院申请追加三亚市财政局为被执行人。天津市一中院裁定驳回证券公司追加三亚市财政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是:《证明书》形成于1995年,依据该证明书确定三亚市财政局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比例,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之后,证券公司将三亚市财政局诉至天津市一中院,天津市一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三亚中院处理。财政部对全国财政系统中介机构之间就场内交易形成的债务进行了编链清偿。海南省在整个财政编链清偿过程中共涉及包括三亚国债公司在内的三家国债中介机构,场内交易债务总额为24999万元,其中三亚国债公司的债务共计53项约17300万元。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海南省财政厅向财政部借款24999万元,用于抵偿海南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对其他省份国债中介结构的债务。财政部同意通过财政扣款形式分十年从海南省财政厅扣回该借款24999万元,海南省财政厅决定分十年从三家中介机构所在的地方财政局扣回该三家中介机构对应之债务数额。因三亚国债公司注册于三亚,海南省财政厅相应于2002年开始分十年从三亚财政局中扣回17300万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已累计扣款8650万元。三亚市财政局为向责任人追究该款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曾于2003年向三亚中院起诉宝平公司,要求三亚国债公司的实际承包人宝平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三亚市财政局和宝平公司均达成调解,宝平公司同意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偿还部分债务,三亚中院因此作出(2003)三亚民二初字第13-1至13-7号民事调解书。证券公司开始起诉请求三亚市财政局给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2183.7万元,庭审中更改为给付原告本金人民币733万元,利息2023.9万元(计算至2010年7月31日),共计275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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