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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民二终字第3号(3)
三亚市财政局答辩称,1、三亚国债公司为独立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自行承担债务,其也不是具有国债经营权的公司,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此类中介公司的成立或者对外承包经营必须经其所在地财政部门批准方生效,因此三亚国债公司的成立及对外承包给宝平公司经营均系其股东自行决策事项,与三亚市财政局自始无关,三亚市财政局的批准与否对其成立及承包不具有任何实质作用及影响,一审对上述内容的认定既属尊重客观事实又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错误之处。2、《证明书》的实质即为三亚市财政局就三亚国债公司是否属于财政系统内公司的问题答复人行总行工作组的函,属于行政公文,并非民事承诺,不具备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可能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3、证券公司与三亚国债公司系场外交易,为无效民事行为,明显不属于财政部针对场内交易所组织的财政编链清偿范畴内的债权债务。证券公司以其场外违规形成的债权债务要求比照场内财政编链清偿的政策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经二审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2)34号文件内容是:“海南省财政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规定,‘凡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另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1]15号)中,对财政部门在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在机构撤销后,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组织清理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以及‘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组织清理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与要求财政部门承担撤销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事务的范围很广,包括对国债中介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组织和协调清理工作,不是实际承担撤销国债中介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考虑到机构可能存在的逃避债务问题,在财库[2001]15号文件中规定,‘留有遗留债权债务的机构要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对,并设立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专项办理有关清理事项’。在此表述中,机构是指国债中介机构,而不是指行政机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证明书》的出具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2、三亚市财政局是否应承担三亚国债公司欠证券公司证券回购款的清偿责任。
关于《证明书》的性质问题。三亚市财政局是依三亚国债公司承包经营人宝平公司的请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组出具的证明,只是说明其与三亚国债公司的隶属关系和对该公司证券回购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有责任落实和解决,这不同于承担债权债务的清偿责任,与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2)34号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从证明书出具的对象和内容上看,并不是对三亚国债公司债权债务清偿责任承担的意思表示,而是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对证券经营产生债权债务进行行政监管所作的一种行政公文,并不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民事承诺。
关于三亚市财政局是否应替三亚国债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三亚国债公司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负盈亏。其公司的经营等事项,由其股东或股东会讨论决定,因此将其发包给宝平公司经营管理,并不以三亚财政局批准为生效要件。在场内编链清欠工作过程中,财政部通过行政手段,采取逐级垫付、扣款方式,清理场内财政间债权债务工作,从而克扣三亚市财政局的部分预算款额,这与民事主体对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财政部办公厅的财办库(2002)34号文规定,凡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要继续清理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处理”、“继续组织清理”与要求财政部门承担债权债务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不是实际承担撤销国债中介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因此,证券公司请求三亚市财政局承担三亚国债公司的偿还责任,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券公司上诉无理,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4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 忠
代理审判员 祁永杰
代理审判员 关远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晴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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