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琼民二终字第9号(4)
2008年8月14日,广保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向广州中院提交《关于对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的请示》请求审计,广州中院同意。2009年3月23日,广东恒信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恒德(2009)穗整/单评字第-号《资产评估分析咨询报告》中所列的应收帐款项目明确:广保公司应收海南华侨旅业50009607.00元,系涉讼事项即:广东高院判决的内容。广东高院判决至今尚未执行终结,目前也无证据表明广保公司在2009年审计之后明确表示放弃广东高院判决项下对华侨旅业的债权的证据。
再查明,本院二审开庭中,华侨旅业要求对宝石公司提交的华侨旅业向罗德山、熊稳柱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宝石公司与华侨旅业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的真伪进行鉴定,宝石公司未提异议。由于华侨旅业不交纳鉴定费,经本院相关部门催缴,仍不交纳,鉴定申请被撤销,因此未予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宝石公司是否实现《协议书》项下的代理目标。《协议书》是宝石公司与华侨旅业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依照《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华侨旅业向宝石公司支付代理费756万元的条件是:法院相关判决生效或按第七条代理目标确定的执行终结后一周内。其中“法院相关判决”是指对广东高院判决启动再审后的判决,“代理的目标”是《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1、华侨旅业的华侨宾馆不被(拍卖、抵偿)处分;2、华侨旅业不承担返还5000万元本息的责任。然而事实是,一、广东高院判决并没有再审。二、广保公司并没有放弃华侨旅业的债权。因为广保公司在2009年的审计报告中还明确将广东高院判决项下广保公司对华侨旅业的债权纳入应收款项目。该案至今尚未执行终结。虽然华侨宾馆没有因为广东高院判决被拍卖、抵偿处分,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宾馆土地超过法定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而且华侨宾馆本身负有巨额债务,广保公司无法用华侨宾馆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实现自己的债权,以致萝岗区法院执行存在障碍,因此予以解封。虽然,工商公司、华侨旅业与广保公司在《会谈纪要》中达成了和解内容,但是,工商公司、华侨旅业并未履行完毕其中义务,为此,广保公司在破产程序中仍将广东高院判决项下华侨旅业的债务列为其应收款项。三、迄今为止,无任何证据表明,广保公司在2009年的审计报告后放弃了对华侨旅业的债权。由此可见,宝石公司并未实现《协议书》约定的代理目标,华侨旅业向宝石公司支付756万元代理费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宝石公司向华侨旅业主张代理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20.00元均由海口宝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范 忠
审 判 员 王 娅
审 判 员 戴义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芸芸






附: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