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琼民三终字第3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琼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江威,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琼临高04102号船舶所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秋菊,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黄江威之妻,系琼临高04102号船舶共有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和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祝珍,女, 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郑海朋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丹,女, 1992年4月16日出生,系受害人郑海朋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平,男, 1995年7月18日出生,系受害人郑海朋之子。
法定代理人:曾祝珍,系郑平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安,男,199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郑海朋之子。
法定代理人:曾祝珍,系郑安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美全,男,194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郑海朋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不少,女, 194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郑海朋之母。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德忠,男,60岁,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江威、郑秋菊因与被上诉人曾祝珍、郑丽丹、郑平、郑安、郑美全、陈不少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10)海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江威、郑秋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和裕,被上诉人曾祝珍、郑丽丹、郑平、郑安、郑美全及其代理人陈德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黄江威、郑秋菊系挂牌“琼临高04102号”渔船所有人,雇佣受害人郑海朋在其船上工作。2010年1月10日,黄江威、郑秋菊渔船在海上作业返航进入文昌清澜港,全体船员工作至晚上21时左右,黄江威、郑秋菊未安排船员在船上吃饭。因包船卖鱼人承诺请客,黄江威带领包括受害人郑海朋在内的12名船员到清澜圩大街市场四季火锅城吃饭。23时20分,受害人郑海朋与郑永生、梁建勇、郑超乐四人吃完饭,先走出饭店,在回船路上被第三人梁法迎驾驶的牌照为“琼0117614”的拖拉机从后面撞倒。事后,梁法迎逃逸,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该事故直接导致郑海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
另查明,受害人郑海朋与曾祝珍育有一女二子,其中长女郑丽丹已成年,儿子郑平、郑安尚未成年。郑美全、陈不少夫妇育有三子四女,均已成年,郑海朋系其第三个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郑海朋受雇于黄江威,加班工作至很晚,在船主即黄江威未安排晚饭的情况下,跟从黄江威上岸吃饭,实质是其工作的延续;而在饭后回船的路上被第三人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受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郑海朋应当认定为工作期间受害。本案系雇员受害,也是船员劳务纠纷,有其特殊性,故本案案由定为船员劳务纠纷;黄江威、郑秋菊异议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江威、郑秋菊作为雇主应承担郑海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的赔偿责任,支付相应赔偿款给曾祝珍等。对黄江威、郑秋菊应承担的雇主责任或第三人梁法迎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曾祝珍等有选择诉讼的权利,黄江威、郑秋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曾祝珍等主张的赔偿项目应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确定,并参照2009-2010年海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曾祝珍等六人损失数额为120140.3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曾祝珍等请求黄江威、郑秋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江威、郑秋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祝珍、郑丽丹、郑平、郑安、郑美全、陈不少支付赔偿金120140.31元;二、驳回曾祝珍、郑丽丹、郑平、郑安、郑美全、陈不少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江威、郑秋菊如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96元,依法予以免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