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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民三终字第3号(2)
上诉人黄江威、郑秋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口海事法院(2010)海商初字第38号判决中第1项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黄江威并不亲自带受害人郑海朋到清澜圩大街吃饭,是部分船员自己出去吃饭。这个事实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却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作出认定,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也违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采信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一审判决书认定“郑海朋应当认定为工作期间受害”这个认定也是错误的。伤害是在用餐完毕后,船员自由活动时间发生的,根本不属于工作期间,更不能随意扩大工作期间概念内涵,而将吃饭理解成工作的延续。2、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依法当然有主张雇主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诉讼选择权。既然被上诉人选择了雇主责任,那么上诉人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的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期间。但本案中,受害人的伤害是在其下班后且在吃晚饭后发生的。受害人作为有人身自由的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工作之后的时间有自由支配权利,作为雇主,上诉人不可能对其活动进行干涉,若让雇主对其人身安全负责也是不公平的,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从另一方面来讲,受害人是在晚饭结束后自由活动的时间遭受人身损害,这根本也不能理解成“工作的延续”。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曾祝珍、郑丽丹、郑平、郑安、郑美全、陈不少共同答辩称:1、2010年1月10日受害人郑海朋所在打工的琼临高04102号黄江威船进入文昌市清澜镇港,黄江威指挥全体船员干活到20时多,超过了工作时间,黄江威没有叫停工吃饭,也没有叫船员轮流吃饭。加完班后,黄江威亲自带领12名船员(包括黄江威共13人)到清澜镇圩大街市场四季火锅城吃晚饭。梁建勇、王永生、郑超乐的证明材料以及黄江威、郑秋菊申请作证的两名船工黄海岭、陈亚三的证人证言均证明了这一事实。2、本案最基本的焦点:被答辩人黄江威指挥全体船员干活超过时间,又没有船员安排吃饭,才导致一死三伤的惨案。黄江威粗暴指挥全体船员干活超过时间又没有安排吃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3、本案工作时间的延续,不是每个打工船员可以所为的,而只有船主黄江威才有权利决定,船主一声令下,全船人员负责完成。被答辩人黄江威在船上指挥全体船员干活超过时间,又没有安排吃饭,到21时左右,又亲自带领12名船员到四季火锅城吃饭,一直到23时左右,一系列的劳动和生活从头到尾都是黄江威领导指挥,本案工作时间的延续,确实就是黄江威所造成的时间延续。
二审期间,上诉人黄江威、郑秋菊未提供证据,被上诉人曾祝珍等向法院申请证人郑超乐出庭作证,以证明事发当天是黄江 威带领全体船员出去吃饭以及郑海朋在吃完饭回船路上被撞的事实。本院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江威是否带领郑海朋等人吃饭的事实,黄江威、郑秋菊在上诉状中对此作出了否认,但在一审庭审中黄江威、郑秋菊提供的证人黄海岭、陈亚三的证言以及一、二审郑超乐等人的证言均表明是在受害人郑海朋等人加班到很晚,黄江威和12名船员一起到四季火锅城吃饭,在二审庭审中黄江威本人也对此确认,因此黄江威、郑秋菊上诉所称“黄江威并不亲自带受害人郑海朋到清澜圩大街市场四季火锅城吃晚饭,是部分船员自己出去吃饭。”并不成立。本案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综上,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受害人郑海朋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害。首先,受害人郑海朋与黄江威、郑秋菊之间存在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互负一定义务,郑海朋提供劳务服务,黄江威、郑秋菊除了支付报酬外,还应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负责船员伙食;其次,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固定地点上下班。在一个航次中,船员与船长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直存在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一直存在,直至船员从一个航次返航回家。所以,无论黄江威、郑秋菊安排船员在船上吃饭还是在岸上吃饭,均系其在履行劳务合同的一部分义务。黄江威带领郑海朋等人上岸吃饭,郑海朋在饭后回船的路上被第三人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视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受害人家属选择了请求雇主赔偿,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参照2009-2010年海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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