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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琼民三终字第26号(4)
三、有关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本案属于1999年发布的《海口市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方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可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全部或部分产权确认申请……(三)在房地产交易中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根据该方法,房产交易完成尚未进行登记的房产,可依法进行确权。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处理本案并无不当。赛格公司有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此外,有关案件诉讼费用之问题。赛格公司认为其基于与亚太公司的债权,请求法院查封依法登记在亚太公司名下的房产,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属有关执行标的异议引起的诉讼,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一审有关诉讼费用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7元,由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戈
审 判 员 范 忠
代理审判员 徐 灿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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