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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民三终字第2号(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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