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民一终字第1号(2)
2002年6月,受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委托,为落实原海南物资招商总公司等6家单位位于中国乐东太阳城开发区内的佛罗国用(93)字第446号至452号7宗土地在佛罗林场的实际使用面积,在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专门技术人员协助下,海南省林业局勘测设计院派出专业工程师沿着水泥界桩进行了实地测量,测量结果为6835.574亩,比出让和批准面积5510亩多出1325.574亩林地。
2007年10月30日,根据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的要求,乐东县人民政府组织乐东县林业局、乐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以及本案双方当事人等多家单位共同对位于中国乐东太阳城开发区内的海南欣林珠宝有限公司名下的佛罗国用(93)字第446号490亩土地和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6宗佛罗国用(93)字第447号至452号土地沿着水泥界桩进行实地测量。经测量,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用地超出权属登记的四至和附图范围,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用地面积6822.2448亩(包括海南欣林珠宝有限公司490亩土地在内),比原批准给海南物资招商总公司等6家单位的7宗土地面积5510亩多出1312.2448亩。
同年11月2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持召开了海南中国太阳城项目第一次联席会议,海南省国土、建设、林业、旅游、招商等部门处室的同志,乐东县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人,江苏省国信集团总经理蒋旭升、副总经理孙鲁、江苏省国信集团海南项目负责人孙耀中参加了此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二条规定:“关于解决界桩与实际批准面积不符问题,界桩面积比实际批准面积(5054亩)多出1300多亩土地,由江苏省国信集团把海边海防林带退还给佛罗林场”。
同年11月13日,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龙沐湾公司。
同年12月21日,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以尖林〔2007〕70号文向海南省林业局请示,明确反对关于将海边200米宽约1800亩海防林带退还给佛罗林场的意见,要求将超出四至范围外的1312.2448亩土地退回。
2008年4月29日,海南省林业局下发琼林函〔2008〕143号文件,同意龙沐湾公司名下的被误划用途的4463.83亩林地中属200米海防林带外的2694.69亩调整为旅游建设用地,对200米海防林带内的1769.14亩要求用地单位提交海南省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才能使用。海南省林业局明确责成龙沐湾公司将多占的1312.2448亩国有林地退回给佛罗林场,并对地上物进行清理,恢复其林业生产条件。
2009年7月8日,龙沐湾公司向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复函,提议由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与其共同派员成立工作小组,在不影响一期工程开发的前提下,对1312.2448亩土地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
佛罗林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龙沐湾公司立即将侵占的位于龙沐湾开发区(原中国乐东太阳城开发区项目用地)东侧的属于佛罗林场所有的《国有山林权属证书》核定界线范围内的1312.2448亩土地返还给佛罗林场。2、诉讼费用由龙沐湾公司负担。
龙沐湾公司答辩称:1、佛罗林场所持有的《海南省国有山林权属证书》不能作为物权凭证。2、龙沐湾公司占有的土地中,不仅包括从佛罗林场处取得的5510亩土地,还包括其他土地来源。3、龙沐湾公司占有的土地是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定桩、定址圈定的。界址的确定和改变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本案实质是界址的争议,即物权的归属、内容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由政府进行处理,故应依法驳回佛罗林场的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的性质是土地权属纠纷还是土地侵权纠纷,这决定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土地权属的确认与土地侵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理前置程序,而不能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此类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则是指在土地权属的归属与内容清楚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时,土地权属人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保护。佛罗林场土地权属的依据是海南省国有山林定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乐东县人民政府、乐东县土地管理局、乐东县林业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海南省国有山林权属证书》及其附图,权属主体是佛罗林场,土地面积25491亩,四至明确,界址清楚。龙沐湾公司认为《海南省国有山林权属证书》没有发证编号,且此证书只能证明土地的初始状态,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变动与否以及目前的状况。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尽管《海南省国有山林权属证书》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此证书是土地权属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权属证书,龙沐湾公司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对抗,《海南省国有山林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凭证,权属主体明确,在土地出让前,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内容清楚。龙沐湾公司于1999年通过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取得佛罗国用(93)字第447号至454号8宗土地,面积一共为5109.7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位于中国乐东太阳城开发区内佛罗国用(93)字第447号至452号6宗土地涉及本案纠纷。另外2宗土地,1宗佛罗国用(93)字第453号土地是从海榆西线公路至中国乐东太阳城开发区的道路建设用地,另1宗佛罗国用(93)字第454号土地为另一旅游项目用地,均与本案无关。涉及本案的龙沐湾公司的6宗土地来源于1992年乐东县人民政府出让的乐东太阳城开发建设公司980亩、厦门招商物资有限公司750亩、海南富莱得房地产有限公司800亩、海南纪威轻化有限公司490亩、海南物资招商总公司2宗地各1000亩,无论是1992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是1993年的土地权属登记卡,以及1999年变更至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权属登记卡,上述6宗土地和海南欣林珠宝有限公司的1宗490亩土地,7宗土地的权属主体、土地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附图均是明确的。龙沐湾公司认为乐东县人民政府打下的界桩与权属证书上的四至范围不一致,5510亩(包括海南欣林珠宝有限公司490亩土地)土地权属和内容存在争议,本案应属土地权属纠纷,由政府先行处理。原审法院认为,乐东县人民政府打界桩的行为并不是确定土地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权属确认的依据是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涉案7宗土地权属证书上所确认的权属主体明确,以及面积、四至范围和附图均是清楚的,因此,本案不属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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