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民一终字第1号(3)
在土地权属的归属、面积、四至范围和附图等内容清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受到非法侵占时,土地使用权人可请求返还被非法侵占的土地。乐东县人民政府就佛罗国用(93)字第446号至452号7宗土地打下的界桩与土地权属证书上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不一致,导致龙沐湾公司多占用了佛罗林场土地,侵害了佛罗林场合法权益。2007年10月30日,乐东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本案双方当事人沿着水泥界桩进行实地测量,乐东太阳城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用地面积6822.2448亩(包括海南欣林珠宝有限公司490亩土地在内),比原批准给海南物资招商总公司等6家单位的7宗土地面积5510亩多出1312.2448亩。事实上,龙沐湾公司对多占佛罗林场1312.2448亩土地并没有异议,有争议的是应该返还超出5510亩土地四至范围外东面的1312.2448亩土地,还是西面沿海的海防林地。龙沐湾公司非法侵占超出四至范围外的东面1312.2448亩土地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佛罗林场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龙沐湾公司关于本案属土地权属纠纷,应驳回佛罗林场起诉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超出7宗土地[佛罗国用(93)字第446号至4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至范围之外东面与界桩之内的1312.2448亩国用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国营海南省佛罗林场。案件受理费340382元,由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龙沐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二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2、驳回佛罗林场的起诉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佛罗林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佛罗林场对讼争土地享有使用权是错误的,佛罗林场手中持有的《国有山林权属证书》最多只能说明历史,与本案所争议的土地出让后的权属问题既无相关性,也无证明力。表现在:(1)从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来看,出让前的面积是25491亩,出让了10581.793亩后,面积仍然还是25491亩,这显然是错误的。(2)从记载的土地四至来看,1992年出让的7宗地都是靠海岸线的一线海景地,出让了5510亩,其它几家公司的5000亩地也是靠海的。半个海岸线的土地都已经不再属于佛罗林场了。可是山林权属证书记载“西部:以南海水位线为界东边的土地为林场用地”,也就是说,从海岸线以东的全部土地是佛罗林场的土地,这完全是把已经出让过的10000余亩土地,划在佛罗林场的四至范围内了。这显然也是错误的。(3)从形式和发证程序上讲,这个山林权属证书一无编号,省政府的大印也是预先盖上去的,内容是随意填写的,既没有经过实地勘测,也没有经过相邻土地方指界,这些最基本的程序都没有走。(4)权属证书上作了明确的保留记载。这个保留记载非常明确地表明,此证只能证明转让前未变更时的权属关系、四至界限,而不能证明转让后的权属状况、四至界限。土地侵权纠纷,必须以无可争议的权属证书为基础。佛罗林场并没有土地出让以后的权属证书,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权属,故不能证明上诉人构成侵权。2、本案是土地权属纠纷,而非土地侵权纠纷。上诉人使用的土地一直都是在乐东县人民政府所立的界桩范围之内,并不构成侵权。除非是这个界桩打错了,由政府纠正界桩后,上诉人仍然使用才可能构成侵权。界桩的确立与变更均属于行政行为,是土地登记行为的一部分。对于纠正界桩的问题,显然属于行政处理范围,即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二审应改判驳回佛罗林场的起诉。3、如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佛罗林场请求返还原物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亦应改判驳回佛罗林场的起诉。4、本案的土地争议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虽然界桩内的土地实测面积比土地产权证上的面积大,但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原审法院将本应由行政先处理的案件直接释明为民事案件,直接认定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土地范围和界限划分,超越了职权。事实上,乐东县人民政府已经受理了上诉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乐东县国土局正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权属处理。如果行政处理的内容与裁判的内容相冲突,判决将难以执行。总之,本案争议属土地权属纠纷,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原审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是错误的;退一步说,即使本案属土地侵权纠纷,也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佛罗林场的起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佛罗林场的起诉,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佛罗林场答辩称:1、根据佛罗林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2、佛罗林场所持有的《海南省国有山林权属证书》是法定的物权凭证,是《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森林法》规定的林地使用权证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其效力不容任何置疑。3、佛罗林场对本案涉及的1312.2448亩林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龙沐湾公司侵占使用多年的事实清楚,无可争辩,依法应立即归还给佛罗林场。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龙沐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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