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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二终字第1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刑二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耀东,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南海市人。2009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涂显亚、习钦,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耀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耀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提审被告人陈耀东,询问辩护人,鉴于二审期间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新的证据,被告人对参与的4次走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只是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根据刑事诉讼法187条之规定,可以不开庭,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初,同案人陈伟(已判刑)从其朋友处接手经营深圳市嘉铭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耀东应邀到该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联系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同年年中,为在香港拓展业务、方便操作进出口业务,陈伟等人出资成立了香港嘉铭诺资源国际有限公司,陈伟、陈耀东等人任股东。两家公司设立后,并未实际开展业务。
2006年10月,陈伟与邓佑明(已判刑)商定,以每吨2600元的包税价格(包括货物在香港的出口费用、运费、进口税费、进境后运费等全部费用)代理进口化工原料聚硅氧烷,具体运作程序为邓佑明在香港将货物交给陈伟指定的公司代理出口,由陈伟负责通关后运送到指定的地点交货后结算包税费用。陈伟以香港嘉铭诺公司名义与邓佑明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约定在每批货物发货时,邓佑明直接联系被告人陈耀东安排货运。期间,陈伟、陈耀东在明知低于正常申报进口所需费用的情况下,经柯庆当(另案处理)介绍,又将从邓佑明处承揽的聚硅氧烷以每吨2500元的包税价格转包给长发公司的谢锡康、谢锦洪(均已判刑)等人代理进口,并商定陈伟在每吨2500元包税费中扣取150元的中介费(第一批货物在海口通关后,经谢锡康、陈伟商谈,后三批货物改成每吨扣取100元),谢锡康等人将货物按照陈伟的要求运送到指定地点交验后,双方结算包税费用。在此过程中,谢锡康向陈伟提出聚硅氧烷属危险物品,正常报关进口操作很难,长发公司曾经在海口申报进口过德国产BYK-306牌醋酸乙酯,假借醋酸乙酯品名进口聚硅氧烷比较容易通关,陈伟表示同意。二人约定,由谢锡康等人把伪报品名所需的BYK-306醋酸乙酯的标签样本提供给陈伟,由陈伟印制并在香港粘贴到货物包装桶上后,联系谢锡康等人指定的香港龙图公司,由香港龙图公司负责在香港的理货装柜、报关出口、办理海运等事宜。标签、换柜、换标签等费用及应收的中介费,均由陈伟在向谢锡康等人支付的包税费中扣除。双方商定上述运作方式后,陈耀东共参与实施了以下四批货物的走私行为:
2006年10月13日,邓佑明联系陈伟、陈耀东,准备发运第一批聚硅氧烷。邓佑明将该批货物的发货单传真到深圳嘉铭诺公司,陈耀东在发货单上签名、加盖深圳嘉铭诺公司的公章后回传给邓佑明,并联系林雍清,填写货物托运单订船期。随后,陈耀东在明知擅自粘贴货物标签、变换货物包装是违反海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陈伟等人的指示,将陈伟印制的BYK-306货物标签带到香港,交给负责理货的邝志文(另案处理)粘贴在货物包装桶上。当月19日,第一批美国GE公司生产的聚硅氧烷(共计288桶,净重51.84吨)经层层转包和在香港更换货物标签后,运抵海口秀英港。谢锡康等人制作了以每公斤6.9港元买卖德国产BYK-306醋酸乙酯的合同、发票等虚假报关单证,向海口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通关后,谢锡康按照陈伟、陈耀东转达的要求,将货物运到佛山市顺德区创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交货,并将该批货物的报关单、税单等进口单证传真到深圳嘉铭诺公司,由陈伟、陈耀东传真给邓佑明。经验收确认后,陈伟分别与邓佑明、谢锦洪等人结算包税费。
其后,被告人陈耀东及陈伟、邓佑明、谢锡康、谢锦洪等人又采取同样手段,先后将三批经层层转包和在香港更换货物标签后的聚硅氧烷谎报为BYK-306醋酸乙酯,向海口海关申报进口,具体情况为:2006年10月28日,第二批共计292桶,净重57.68吨;同年11月7日,第三批共计308桶,净重61.6吨;同年11月21日,第四批共计320桶,净重64吨。通关后,货物均按照有关指令运到珠三角地区指定地点交货。经验收确认后,陈伟分别与邓佑明、谢锦洪等人结算包税费。
在谢锡康等人向海口海关申报进口第四批聚硅氧烷货物时,海口海关现场业务处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抽检,在提取货物样本后将货物放行。2007年11月30日,经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对海口海关送检的第四批货物样品进行鉴定,认定该批货物为初级形状的聚硅氧烷。案发后,经海口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四批涉嫌走私进口的235.12吨聚硅氧烷,价值人民币541.65万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5322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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