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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二终字第1号(2)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耀东的年龄及身份等情况。
2、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证明:深圳市嘉铭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
3、编号为016004634、016004731、016004832、016005086的报关单及附随单证资料,证明:长发公司为经营、收货单位,以“醋酸乙酯”为品名,单价为6.9港币/公斤,于2006年10月24日、10月31日、11月10日、11月23日向海口海关申报进口了288箱、292桶、308桶、320桶玻璃水,即聚硅氧烷,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代理报关单位,该公司报关员林朝文办理报关手续。
4、代理进口协议,证明:同案犯陈伟与邓佑明于2006年10月12日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约定邓佑明以每吨2600元的“包税价”,委托嘉铭诺资源国际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人俗称玻璃水的聚硅氧烷的事实,协议在深圳嘉铭诺资源国际有限公司签订,陈伟代表嘉铭诺资源国际有限公司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5、发货单,证明:同案犯邓佑明按钟健明给的货单制作的第一票、第二票及第四票玻璃水发货单传真给嘉铭资源国际有限公司,告知进口货物的货名、数量、重量,后由被告人陈耀东签名确认后转发给谢锡康,由长发公司包税进口。
6、从同案人陈伟处提取的送货路线图,证明:同案犯邓佑明绘制送货路线图给陈伟,并由陈伟又绘制传真给谢锡康,要求将第一票走私进口的288桶玻璃水送到顺德勒流镇兴大工业区交货。
7、从同案犯陈伟处提取的BYK-306标签,证明:陈伟让被告人陈耀东带到香港粘贴在玻璃胶桶上的标签。
8、收据及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陈伟于2006年11月6日收到邓佑明支付第一票玻璃水包税费134784元现金,以及陈伟于2006年11月27日通过银行支付第四票包税费139240元给谢锡洪的事实。
9、郭炳耀、邝志文的名片,证明:郭炳耀系被告人陈耀东联系的船务公司负责人、邝志文系陈耀东联系的在香港负责理货的人,即更换标签的人。
10、第四批玻璃水(聚硅氧烷)的照片,证明:第四批货物进口时的情况。
(二)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陈耀东的供述,证明:2005年6、7月份,同案犯陈伟叫其到深圳嘉铭诺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联系船务公司订船期工作,当时公司有陈伟、吴卫东、梁民发、卢亚臣与其共五人,当时其每月没有固定薪酬,陈伟每月会给其千八百块坐车、抽烟等,后来经商定,陈伟、吴卫东各占公司股份25%,梁民发占20%,其与卢亚臣各占15%。之后,陈伟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嘉铭诺资源国际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均没有在国内海关备案。2006年10月,陈伟从同案犯邓佑明以一定的包税价揽到玻璃胶原料进口业务,之后,陈伟以低于原包税价又转手给同案犯谢锡康、谢锦洪在海口操作进口,赚取中间的差价。期间,总共将四批玻璃胶原料交给谢锡康、谢锦洪操作进口,第一、二、三批货物进口时,邓佑明都将该批次的货物《发货单》传真给其,其收到后复印一份,签上名并加盖深圳嘉铭诺公司的公章,再回传给邓佑平表示确认收到,之后其联系物流公司林雍清经理安排船期,并在香港提取已更换好标签的货物,安排货运到海口,谢锡康的人接货后,再以海南长发公司的名义来报关进口,货物通关后,谢锡康会联系陈伟,陈伟再联系邓佑明,然后按邓佑明的要求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交货。第四批货物的操作与前三批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安排提货、货运改由香港的“旷生”负责。这四批货物都更换了标签纸,这些标签是谢锡康和陈伟商定的,由陈伟联系制作,其将标签带到香港交给理货的人粘贴。更换标签纸的目的是为了将货物按醋酸乙脂的品名来报知,这样做货物单价低,进口的成本也低,其明知这是违反海关规定的。
2、同案犯陈伟的供述,证明:其和谢锡康、谢锦洪、邓佑明等人合谋,以2600元/吨的代理费从邓佑明承揽,再以2500元/吨的价格转包给谢锡康、谢锦洪等人。2006年10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其以包税的形式先后四次将化工原料玻璃水交由谢锡康、谢锦洪等人组织在海口伪报成“醋酸乙酯”将货物进口通关,并按邓佑明的指示送至指定的地点交货,从中赚取“中介费”。还证明,在其与邓佑明、谢锡康谈价格时,陈耀东均在场,与邓佑明签订《代理进口协议》时陈耀东也在场,陈耀东还看过该协议;其将印制好的货物标签交给陈耀东,由陈耀东带到香港交给邝志文,由邝将标签贴在货物包装桶上;陈耀东还负责接收邓佑明传真过来的发货单,并联系安排船期,另外陈耀东还按邓佑明的要求,接收谢锡康传真过来的报关单、税单,并传真给邓佑明。
3、同案犯邓佑明的供述,证明:2006年10月,其将从同案犯钟健明处承揽的玻璃水货物以2600元/吨的包税价格转包给同案犯陈伟代理进口,两人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还证明,其与陈伟商谈和签协议时陈耀东均在场。2006年10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其先后四次将化工原料玻璃水交给陈伟组织进口,陈伟收货后又转包给谢锡康、谢锦洪等人,由谢等人在海口组织进口,通关后按钟健明的指令送往东莞、顺德等地交货,再结算相关包税费用。另外,陈耀东还负责将货物的标签纸带到香港交给帮其理货的邝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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