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刑二终字第2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琼刑二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旗,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文化,系海南省宏鼎华缘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4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彭诗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飞,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藏北鹰,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大学文化,无业。2009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树伟,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中专文化,海南龙圣堂制药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帮和,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高中文化,从事工艺品加工销售工作。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旗、谭飞、藏北鹰、牛树伟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陈帮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海中法刑初字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旗、谭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7年6月左右,被告人王旗和阿布都哈衣木•亚生电话联系,约定由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带一批和田玉原石至海南省海口市交给王旗代销,后王旗通过银行转账付了一万元人民币给阿布都哈衣木•亚生作为其到海口市的路费。同年8月10日,阿布都哈衣木•亚生携带和田玉原料从新疆来到海口,王旗将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带到海口市龙昆南路宏昌楼901房。8月11日,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在海口市龙昆南路宏昌楼901房将509件和田玉(协议价245.4万元)交给王旗代销。双方约定,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将509件和田玉及货款的安全由王旗负责,定于15个工作日内为销售结款结货时间。被告人王旗接受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和田玉原石后未按约定进行销售,仅于9月12日付5000元给阿布都哈衣木•亚生。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多次要求王旗归还和田玉石,王旗仍不退还,遂从王旗处取回504件和田玉,但仍有5件协议价格为人民币93万元的和田玉在王旗处未能取回。
此后,被告人王旗更换通讯方式进行躲避,阿布都哈衣木•亚生通过王旗手机以及到王旗所居住的龙昆南路宏昌楼901房均无法联系到王旗。2007年11月8日,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得知王旗助手陈彪携带王旗的一块翡翠原石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000.00元)到北京,遂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从陈彪手中将王旗的该翡翠原石料扣留。此后,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多次拨打王旗手机以及在2007年底前往海口到王旗的居所均无法联系到王旗。阿布都哈衣木•亚生交给王旗代销的五块和田玉原石被王旗切割加工销售,所得款项被王旗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阿布都哈衣木•亚生的陈述,其陈述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
2、证人陈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07年11月8日,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得知其携带王旗的一块翡翠在北京后,就在首都国际机场将其堵住并将其携带的那块王旗的翡翠扣留。
经陈彪辨认照片,辨认出其于2007年11月8日在北京首都机场交给阿布都哈衣木•亚生的翡翠原石。
3、收条,证明2007年8月11日,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将509件和田玉交给王旗,约定价值共计245.4万元,并约定由王旗对和田玉的安全负一切责任,定于15个工作日内为销售结款结货时间。之后阿布都哈衣木•亚生追回504件和田玉。同年9月12日,阿布都哈衣木•亚生收到王旗5000元。11月8日,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出具收条,内容为,现收到王旗翡翠原石料(缅甸原石)重约20公斤,底价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整,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必须保证原石完整,待王旗处理完与亚生之间经济纠纷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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