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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二终字第2号(3)
在与王旗签订合同期间,阿不拉江•亚森又介绍黑力力•买买提依明与王旗认识。王旗要求被告人藏北鹰以公司员工身份接待黑力力•买买提依明,显示公司实力,王旗还谎称李照明是购买玉石的大老板,让李照明到宏昌楼901房看玉石,黑力力•买买提依明信以为真,于12月5日与王旗签订委托经销协议,协议约定,黑力力•买买提依明将91件协议价格为302.5万元的和田玉原石委托王旗代为销售。协议签订后,黑力力•买买提依明依约将和田玉交付给了王旗。
王旗接收阿不拉江•亚森和黑力力•买买提依明的和田玉原石后,除支付2万元定金给阿不拉江•亚森、支付6万元定金给黑力力•买买提依明外,既未按约定进行销售,也未将和田玉原石退还给阿不拉江•亚森、黑力力•买买提依明,而是将部分和田玉低价抵押给陈帮和等人,部分玉石进行切割,同时,王旗更换通讯方式进行躲避。在阿不拉江•亚森、黑力力•买买提依明向王旗追讨和田玉的过程中,藏北鹰等人出面接待两名被害人并谎称王旗在香港、深圳等地销售玉石,要求阿不拉江•亚森、黑力力•买买提依明耐心等待。期间,王旗与藏北鹰携带和田玉原石到上海等地切割、加工。之后,王旗将阿不拉江•亚森和黑力力•买买提依明的和田玉原石非法占为已有。
在得知王旗携阿不拉江交付的和田玉逃匿后,谭飞将阿不拉江•亚森交给其的四块和田玉中两块低价卖出、一块抵押借款,将所得款项占为已有,并携带余下的和田玉逃匿。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旗、谭飞、陈帮和及李照明、朱林等人处追缴骗取被害人阿不拉江•亚森的和田玉玉石或被切割过的原石边料共28件(经鉴定,价值共计130.36万元),其中追缴未被切割过的和田玉原石6件(协议价共计76.5万元,经鉴定,价值91.6万元)。追缴骗取被害人黑力力•买买提依明的53件玉石或被切割的原石边料(经鉴定,价值共计40.415万元),其中追缴未被切割过的和田玉原石2件(协议价共计102万元,经鉴定,价值25万元)。并返还阿不拉江•亚森和黑力力•买买提依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阿不拉江•亚森的报案书、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其陈述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
经阿不拉江•亚森辨认,辨认出被告人谭飞就是伙同王旗诈骗其和田玉原石的人,藏北鹰就是充当王旗公司员工一起诈骗其和田玉原石的人,牛树伟就是充当王旗公司会计一起诈骗其和田玉原石的人。
3、被害人黑力力•买买提依明的报案书、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其陈述与阿不拉江•亚森得陈述相互印证,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
经黑力力•买买提依明辨认,辨认出被告人王旗系诈骗其珠宝玉器之人。
4、证人李照明的证言,证明其没有从王旗手上买过玉,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玉石,但王旗介绍其是购买玉石的大老板。其随便对黑力力•买买提依明承诺40万元的订金,其和王旗都没有支付40万元给黑力力•买买提依明。
大概在2009年年初,谭飞因经济紧张,先后向其借3500元作为生活费,谭飞将一块和田玉送给其作为还债,谭飞说这块原石是他自己的。
4、证人党晗的证言,证明其职业是法师,不是王旗公司的职工。2008年年末,其在王旗住处宏昌楼901房喝茶时,正赶上阿不拉江•亚森等人送代销的玉石给王旗,王旗将其介绍给新疆人,并说其有能力帮阿不拉江•亚森推销东西。阿不拉江•亚森等人拿出部分玉石给王旗看,请王旗代销玉石。其正好要去上海办寺院的事,王旗和阿不拉江•亚森委托其将100块小籽料及手把件带去上海,找王旗的朋友询问玉石行情、销路,顺便帮忙估出玉石的价格。其在上海打听玉石的价格、销路等情况后,又将100块小籽料及手把件全部带回海口归还给王旗和阿不拉江•亚森,其没有帮他们联系过买主,也没有对王旗、阿不拉江•亚森说过有人要花45万元购买100块小籽料及手把件的话。其认为王旗的公司没有经营这些玉石的经济实力,王旗拿过其2、3万元现金一直没有还。王旗介绍牛树伟是王旗公司的副总经理,藏北鹰是王旗公司做玉石鉴定的鉴定师,并且王旗请吃饭的时候多数是牛树伟买单。
5、证人朱林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或2月,王旗将3件新疆和田玉手把件和一个翡翠“佛手”以1万元卖给其,后其将“佛手”转卖给一个北京人。谭飞在海口市乐普生附近将3件新疆和田玉手把件料以1万元卖给其,谭飞说是他自己的东西。
6、经销协议及清单、收条,证明2008年10月21日,王旗和阿不拉江•亚森签订《经销协议》,协议内容为,阿不拉江•亚森将一批新疆和田玉委托王旗销售,如果10天内没有生意,阿不拉江•亚森可以要求退货,王旗无条件归还,如果10天内有生意,双方协商延长合作期限,王旗保证货品的安全及保管。王旗、谭飞和阿不拉江•亚森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附和田玉清单及价格,该清单将18件和田玉编成1-18号,并注明每件和田玉的价格,价值共计5065000元,其中10号、14号、15号、16号由谭飞经销。12月7日,王旗与阿不拉江•亚森重新制作一份清单,清单列明1号、3-10号、14-18号、A1-A6号、另小料共20件,金额318.5万元的玉石,交给王旗。双方约定结算日期2009年2月20日。另外还约定将其中18号小籽料100件定价35万元卖给王旗,王旗首交2万元定金,余款期限为二个月即至2009年2月7日。2008年12月5日,王旗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黑力力如下和田玉原料,全权委托王旗按照约定价格及约定条件进行销售,黑力力•买买提依明将91件和田玉交给王旗,约定价值共计3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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