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刑二终字第2号(4)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产品质量鉴定及评价报告证明:(1)从被告人王旗处扣押被切割的原石及未被切割的58件原石(其中1件系阿不拉江•亚森清单中的A1号原石);从被告人陈帮和处扣押1件和田玉原石、从陈帮和的妻子韩改臻处扣押1件和田玉原石,经辨认系阿不拉江•亚森清单中的1号原石;从李照明处扣押1件和田玉原石,经辨认系阿不拉江•亚森清单中的15号原石;从朱林处扣押6件手把件玉石,其中1件系阿不拉江•亚森清单中的17号手把件中的1件玉石;从张莎处扣押和田玉原石1件,经辨认系阿不拉江•亚森清单中的16号玉石;从王旗的妻子王娇燕处扣押6块被切割的玉石边角料、1件玉石及1件被切割的玉石边料,经辨认分别系阿不拉江•亚森清单中的3号玉石所切割、A3号原石及4号玉石所割。后公安机关将追缴到清单中列明的被切割或未被切割过共30件原石或边料、鉴定价值共计130.36万元返还被害人阿不拉江•亚森;将清单中53件玉石或切割原石边料、鉴定价值共计40.415万元返还被害人黑力力•买买提依明。(2)从王娇燕处扣押字画23幅、被切割的玉石2块、圆环手镯半成品46个、圆饼玉石109个、被切割的边、角料290块、原石1块。
8、被告人王旗、谭飞、藏北鹰、牛树伟的供述,其供述与同案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
(四)被告人王旗通过签订代销协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栾兰英、阿不拉江•亚森的珠宝玉石后,将栾兰英的1件翡翠挂件及2件翡翠手镯、阿不拉江•亚森的2件和田玉原石及10件小仔料玉石,共15件约定价格为约81. 1万元的珠宝玉石分多次低价抵押给被告人陈帮和,陈帮和支付了共计15万元给王旗。之后,因王旗没有归还借款,陈帮和将王旗抵押的2件和田玉原石予以销卖。2009年6月,公安机关因王旗涉嫌诈骗案调查陈帮和之后,陈帮和将10件小仔料玉石交给谭飞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帮和等人处追回栾兰英的1件翡翠挂件及2件翡翠手镯、阿不拉江•亚森的2件和田玉原石(经鉴定,市场价值约为859333.3元),并已将追回的珠宝玉石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帮和自愿赔偿5万元给被害人阿不拉江•亚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旗的供述,证明2008年9月至11月期间,其四次以栾兰英的部分翡翠作抵押向陈帮和借钱,每次借钱20000元,月息10%,其用阿不拉江•亚森的和田玉原石三次向陈邦和抵押借款,分别是以1号原石作抵押借款30000元,以5号原石抵押借款20000元,以10件小籽石抵押借款20000元。
2、被告人陈帮和的供述,其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
3、被告人谭飞的供述,证明其认识陈帮和有三、四年的时间,其在深圳时帮陈帮和销售10件手把件和田玉得款3万元,其将其中2.5万元交给陈帮和。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及产品质量鉴定及评价报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被告人陈帮和及其妻子韩改臻处扣押栾兰英的翡翠手镯2件、小玉石挂件1件、阿不拉江•亚森的1号、5号和田玉原石各1件,经鉴定价值859333.3元。上述珠宝玉石已发还栾兰英、阿不拉江•亚森。
5、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出具的收条,证明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帮和自愿赔偿无法追回的10件手把料的5万元损失给被害人阿不拉江•亚森。
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一审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旗出生于1959年7月13日,被告人谭飞出生于1974年4月2日,被告人藏北鹰出生于1961年3月21日,被告人牛树伟出生于1957年7月5日,被告人陈帮和出生于1969年8月3日。
2、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相关法律文书,证明2008年12月16日,对栾兰英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009年3月18日对王旗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09年4月30日对黑力力•买买提依明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0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旗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7月29日王旗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逮捕;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谭飞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告人藏北鹰、牛树伟被刑事拘留,23日,被告人陈帮和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谭飞、藏北鹰、牛树伟、陈帮和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陈帮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0年5月24日,被害人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王旗诈骗,同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阿布都哈衣木•亚生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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