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刑二终字第2号(5)
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2004年10月12日,被告人谭飞因犯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藏北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牛树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帮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字画23幅、被切割的玉石2块、圆环手镯半成品46个、圆饼玉石109个、被切割的边、角料290块、原石1块,依法变卖折价抵退赔款,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陈帮和上缴的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阿不拉江•亚森;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阿布都哈衣木•亚生、栾兰英、阿不拉江•亚森、黑力力•买买提依明,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旗不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王旗没有非法占有栾兰英、阿不拉江和黑力力财物的目的,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匿的行为;原判对涉案物品的数量、价值、性质认定错误。
原审被告人谭飞不服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拿被害人的任何财物,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旗、谭飞、原审被告人藏北鹰、牛树伟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陈帮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判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关联性,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旗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旗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2007年8月,王旗明知其没有代销和田玉的能力及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接受被害人阿布都哈衣木•亚生的509件和田玉,谎称代阿布都哈衣木•亚生销售和田玉,如销售不出去的和田玉将全部返还。但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之后,王旗既未付货款亦未返还和田玉,经阿布都哈衣木•亚生多次追讨,从王旗住处要回504件和田玉,但尚有5件约定价为93万元的和田玉未追回,之后王旗采取躲避的方法拒绝返还5件和田玉,又将该和田玉切割加工销售,且亦没有将款归还阿布都哈衣木•亚生。2008年8月12日,王旗又以开办会所、代销珠宝玉石为名,骗取被害人栾兰英与其签订代销协议,并以找商家看货为名骗取栾兰英将316件珠宝玉石交给王旗代销,但王旗未按协议约定销售亦未将珠宝玉石退还栾兰英,而是将该珠宝玉石抵押借款,在报案前经栾兰英多次追要,追回178件珠宝玉石,之后王旗采取躲避的方法拒不返还139件珠宝玉石并将珠宝玉石抵押借款或占为己有。2008年10月、12月,王旗和谭飞谎称王旗是世界杰出华商珠宝企业家协会的老板,经济实力雄厚,有销售玉石方面的市场,骗取阿不拉江•亚森、黑力力•买买提依明的信任,致使阿不拉江•亚森、黑力力•买买提依明与王旗签订代销协议,并分别将163件、91件和田玉交给王旗,王旗取得上述和田玉后未按约定的时间代为销售或给付货款,而是将两名被害人的部分和田玉石抵押借款及携带部分和田玉石逃匿。上述事实证实,王旗客观上明知其没有代为销售或购买珠宝、和田玉的实际能力,采取欺骗手段,蒙骗四名被害人先后与其签订代销协议,骗取四名被害人将大量的珠宝、和田玉石交付给其销售,王旗将取得的大量的珠宝、和田玉石用于抵押借款或占为己有,并采取逃避、躲避等行为拒不退还。主观上,王旗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知其没有履行销售及购买珠宝、和田玉石的能力,也明知世界杰出华商珠宝企业家协会的性质,而编造谎言,骗取信任,先后与四名被害人签订巨额的销售合同,在取得珠宝玉石后,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被害人,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旗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涉案物品的数量、价值、性质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旗骗取阿布都哈衣木•亚生5件和田玉石、栾兰英139件珠宝玉石、阿不拉江•亚森163件和田玉、黑力力•买买提依明91件和田玉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虽然因被告人王旗的原因,大部分珠宝玉石没有被追缴无法进行鉴定,但并不影响对王旗诈骗犯罪事实的认定。另外,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机构。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被追缴、扣押的珠宝玉石所做的《产品质量鉴定及评价报告》,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予以认可,故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追缴、扣押的珠宝玉石所做的估价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可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扣押物品过程中,均依法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及拍照固定,并经被告人及被害人辨认,并未违反程序,也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王旗的刑事拘留等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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