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刑一终字第2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琼刑一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万精,绰号黑皮,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万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万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万精和同村的王冠侯、王冠东(均已判刑)、王能成、王锡用、王益能、王明经、王锡仁、王扬培、王明将(在逃)等人在一起玩时,王能成接了个电话,挂电话后王能成告诉王冠侯,称有青年要带走王冠侯在那务村的女朋友欧祥联,王冠侯得知后称:“这种人见到就打他死去”。王能成让王冠侯先去接女朋友回来,并让其他人殴打拉王冠侯女朋友的两个人,在场的王万精等人均赞同。王冠侯与王锡仁先骑摩托车往那务村去接欧祥联,王万精、王能成等人骑摩托车随后也去那务村,到那务村路口处守候。途中王冠侯、王锡仁遇见被害人符信骑摩托车载欧祥联和符英从那务村出来,便调头追赶,守候在路口的王能成等人就上前拦车,并将摩托车推倒在地,被害人符信与符英逃跑,王能成等人追打该二人,被告人王万精也持棍参与追打。王能成等人追上符信,持刀、棍进行围殴,符英朝松林方向逃脱。被害人符信被打昏倒在现场路边。王万精、王能成等人随后逃离现场。符信被打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符信系头部遭受钝器物体打击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万精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万精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王万精辩解未听到王能成及王冠侯商议打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万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万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诉人王万精上诉称其没有打到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万精于2007年1月27日伙同王冠侯、王冠东(均已判刑)、王能成(在逃)等多人在儋州市那务村路口殴打被害人符信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表、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本案发生、立案、侦破以及对王万精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王万精于1987年3月14日出生,案发时已满18周岁。
3、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万精在三亚市金督宾馆被抓获归案。
(二)证人证言
1、符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约20时左右,其与本村(新地村)的青年符信、王相才等十余人去那务村找姑娘玩,当晚也有一批外村人去那务村找姑娘玩,当其准备拉那务村的姑娘出去玩时,对方有一青年说,不要拉他的女朋友,但那务村的那位姑娘还是被其和符信拉坐上摩托车,符信开车,那姑娘坐中间,其坐最后。当摩托车车行驶到公路约20米左右的地点,就见有一个青年人已经站在路中间拦车,符信见有人拦车,一紧张,摩托车就摔倒在地上,这时有6—7个人从旁边公路冲出来,其中有一个青年人拿一把约30公分长的水果刀朝符信砍来,其转身逃脱。当时天黑其看不清他们。拦住符信摩托车的那人较壮,约1.65米左右,卷发,好像是染过黄色的,头发较长,穿件带帽子外套,其看不清外套颜色。其逃走约200米后又返回现场,发现符信已被人砍伤躺在地上不能动,也不能说话,其打120并送被害人符信去医院。
2、欧祥联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点30分左右,其在那务村,新地村的一帮青年约10人过来围其要找其玩,其不肯,有四个人就拉其。王冠侯、王大侬、王长侬也在旁边,王冠侯告诉他们欧祥联是他的的女朋友,让他们不要乱拉,但这四个人把其拉到一边说话。说话中,两个人抬脚,两个人抬手,这四个人硬把其抬上一辆两轮摩托车拉走。当车开到那务村路口时,被沙井村的一帮青年人约20人拦住,然后推车倒下,五、六个沙井村青年持刀、棍围打开车的那个人,那个人倒在马路边的草丛中。后来,王冠侯用摩托车拉其去沙井村。当时现场没有灯光,天上只有朦胧的月光,要互相距离半米内才能看清对方。
(三)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1、同案人王冠侯的供述。证实2007年1月某天晚上约九点多钟,其与王能成、王明将、王冠东、王锡用、王益通、王万精、王明经、王锡仁、王扬沛(舅侬)、东侬、敏侬、宝侬、挺侬等十几个人去光村镇简屋村找姑娘,找不见姑娘,就从简屋村出来,途中王能成接电话,王能成说,超伯打电话来说有人在那务村拉其女朋友欧祥联,叫其去把女朋友拉出来,其先把女朋友拉出来后他们好等在路口,那些人出来就打。其骑摩托车拉王锡仁往那务村去,途中遇见两个青年男子骑摩托车拉欧祥联从那务村方向出来,其就掉头追他们,追到公路路口时,发现有辆摩托车倒在地上,王能成正持一根铁棍打那辆车,王冠东和东侬两个人站在王冠东的摩托车旁边,欧祥联记不清是站还是蹲在被打的二三米远处,接着就看见王锡用、敏侬、挺侬从右侧草丛中走出来,王益通、王明经、王扬沛三人从路口那边方向从右侧路边走过来,王益通等三人说他们追一个人去路口那边回来,他们就一起骑车回村了。王能成持的铁棍长约三十多、四十公分,直径约两公分的圆形空心铁棍。王冠东右手上持一根铁管,敏侬在右腰间插一把刀,王锡用右手持一根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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