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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刑一终字第2号(3)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万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其刑期从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志民
代理审判员 杨 健
代理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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