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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4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4号

原告:深圳市皇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某。

委托代理人:宁凌某,广东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茂某,男。

委托代理人:聂明某,广东卓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宁凌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聂明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均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深圳市皇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先起诉列为原告,何茂某后起诉列为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旷工未归系自动离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已经休完在职期间的年休假,故原告无需支付原告年休假加班工资。且被告自动离职后未办理工作交接,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仲民治庭【2010】426-2号仲裁裁决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08年9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年休假加班工资827.59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09.8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并诉称:被告于2002年3月30日入职原告处,在后勤部担任司机职务,双方于2009年9月10日才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人在职期间,从未休过法定假期,但原告一直未支付假期工资。在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8月10日期间,原告强行将被告多次放假,亦未依法支付假期工资。此外,原告未给被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虽经多次催促,但原告一直拒绝办理。因此,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于2010年8月10日以原告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未提供劳动条件、非法克扣拖欠本人工资为由主动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同时提出了仲裁申请。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一、2008年9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工作日加班费12528元、休息日加班费16320元和法定节假加班费5280元,及以上三项加班费总额25%经济补偿金8532元;二、8.5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667元;三、2010年6月5日至2010年8月10日期间停工期间工资507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267.5元;四、2008年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700元;五、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期间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700元;六、2008年9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期间年休假工资2340元;七、补缴2008年9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期间社会养老保险;八、退还押金365元;九、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1187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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