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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4号(2)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皇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皇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被告何茂某节假日加班工资2413.8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603.45元。

三、原告深圳市皇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被告何茂某年休假工资差额1287.36元。

四、原告深圳市皇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被告何茂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973.58元。

五、原告深圳市皇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被告何茂某押金300元。

六、原告深圳市皇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付被告何茂某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七、驳回被告何茂宏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柯 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江枫(兼)

书 记 员 欧 阳 志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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