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125号
被告人朱*、曾*、曾文*犯盗窃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闽刑终字第125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
辩护人吴钟灵、方志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
辩护人张必燕、许永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文*,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
辩护人林丽华。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曾*、曾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朱*、曾*、曾文*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曾*、朱*、曾文*经预谋盗窃车辆后,于2009年8月7日凌晨,驾驶朱*向他人借用的伊兰特轿车窜至厦门市同安区寻找目标,在同安区祥平街道中福花园小区停车场寻找到目标后,由曾*携带盗窃工具下车撬锁,欲盗窃康XX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思迪轿车(车主彭XX,车牌号闽DX5757,价值人民币(下同)107711元),而朱*、曾文*则驾车停靠小区入口等候。因伊兰特轿车用光碟遮挡车牌,形迹可疑而被公安人员拦查。经公安人员盘查,从车内搜获假车牌、螺丝刀、剪线钳等盗车工具及曾*身份证后,朱*、曾文*因具有犯罪嫌疑而被抓获。与此同时,另一组公安人员将正欲逃离现场的曾*抓获。
被告人曾文*到案后当天凌晨率先供认与曾*、朱*合伙到厦门盗车,并于当日凌晨4时许带公安人员指认中福花园小区陆丰里107号梯前停放的闽DX5757号思迪轿车系其三人欲盗窃之物。当日上午8时,康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闽DX5757号轿车被撬挖。经勘查,该车内查见车锁被撬挖痕迹以及盗车人弃于车内的解码器、螺丝刀、黑色挎包等作案工具。
被告人朱*案发当日下午作出首份有罪供述并带公安人员指认中福花园小区陆丰里107号梯前为其三人盗窃闽DX5757号思迪轿车的现场;后经辨认照片,确认从被撬盗的思迪轿车内查获的黑色挎包为曾*之物。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康XX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7日8时许其发现停放在中福花园停车场的闽DX5757银灰色思迪轿车被撬,驾驶座油门上方接了一条连接线,副驾位的脚踏板上放了一只黑色背包,旁边有一个类似解码器的东西,车门锁被撬致损坏,遂报警,但车上没有财物被盗。车辆登记的车主是彭XX。
2、证人朱XX(系朱*之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6日下午,朱*以要去厦门参加战友聚会为由,通过其找其表哥郑XX借得闽E56670号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
3、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6日下午,其表妹朱静玉找其借车,称朱*要去厦门参加战友聚会,但她自己的车这几天要用,没法借,就向其借车并说好第二天就归还,其刚好不用就同意借出。
4、被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6日晚10时许,其驾驶通过堂姐朱静玉借来的闽E56670银灰色伊兰特小轿车,载曾*、曾文*从平和县九峰*经324国道到同安欲盗窃小轿车。在同安祥平街道中福花园小区内,其三人物色到一部思迪小轿车,曾*遂带着装有撬锁工具的黑包下车撬盗,其和曾文*驾驶伊兰特轿车在小区入口处接应。不久,民警过来将其二人抓获,后曾*也被带到派出所。
朱*指认中福花园小区陆丰里107号梯前为当日盗车现场,经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十张挎包照片进行辨认,确认从被撬盗思迪轿车内查获的黑色挎包即为曾*携带的装有盗车工具的黑色挎包。
5、被告人曾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6日晚,其与曾*、朱*经合谋盗窃小轿车后,三人乘坐由朱*驾驶的小轿车从九峰*到厦门同安。在祥平街道陆丰中福花园小区内,曾*看中一辆思迪小轿车即下车去撬,让其与朱*在车上等,随后其与朱*在车内等候时被民警抓获。
曾文*于2009年8月7日3︰20-4︰10率先作出上述有罪供述后,于当日4︰20-4︰50带侦查人员至中福小区陆丰里107号门前指认欲盗车辆即为闽DX5757号轿车,而其与朱*等候的地点位于陆丰里110号门前。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