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125号(2)
6、被告人曾*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6日晚10时许,其与朱*、曾文*乘坐由朱*驾驶的小轿车从九峰*到厦门同安车站旁的一小区,其先下车进入小区。回来时发现朱*、曾文*均不见了,几名公安便衣将其带至派出所。
7、发还清单、车辆登记信息及行驶证等书证,证实扣押在案的朱*驾驶的伊兰特轿车车主系郑XX,案发后已由郑XX领回。
8、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1)2009年8月7日凌晨抓获三被告人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情况。从伊兰特轿车上缴获一副假车牌、曾*的挎包(包内有曾*的身份证)及朱*携带的挎包(包内有锤子、螺丝刀等工具一套、尖头钳子、手电筒、剪线钳各一把);从被撬的思迪轿车上取获电源连接线一根、解码器一台及黑色帆布包一个(内有6个一字型撬头、1把T型撬头、1把尖头钳、1把L型套筒、1把扳手)。(2)被盗思迪轿车及被告人的伊兰特轿车停靠位置分别为祥平街道陆丰里107号与110号楼下,二楼相向而立,二车位置相距数米,中间为空旷地,无阻碍视线物体。(3)被告人曾文*于2009年8月7日凌晨4时即作出有罪供述并指认盗窃对象为闽DX5757号思迪轿车,因时处下半夜,民警未对该情况立即进行查证,直至当日上午8时被害人报案后,才前往现场作勘查。
9、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闽DX5757思迪小轿车价值107711元。
10、户籍资料及强制措施文书,证实三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200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伙同他人在厦门市同安区多处盗窃汽车共9部,价值1347357元,其中盗窃未遂2部,价值24923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他人在同安区大同街道东溪里3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叶XX停放于该处的白色思迪轿车一辆(车牌闽DS3376,价值93237元);后又分别在东溪里9-10号和6号(东溪里23-25号)楼楼下,欲盗窃被害人陈XX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车牌闽DJ2171,价值89905元)和被害人黄XX停放的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车牌闽DG3531,价值159332元),因无法撬开车锁均未能得逞。后该伙人在大同街道肯德基门口的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洪XX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一辆(车牌闽DQ9361,价值180577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叶XX(闽DS3376白色思迪车车主)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29日18时30分许,其将车停在大同街道东溪里3号楼下,次日7时30分发现车不见了,故报警。
(2)被害人陈XX(闽DJ2171银灰色起亚赛拉图轿车车主)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29日18时30分,其将车停大同街道东溪里9-10号楼下
,次日21时发现车门锁及方向盘锁被撬,故报警。
(3)被害人黄XX(闽DG3531黑色现代越野车车主)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29日14时许其将车停在大同街道东溪里23-25号楼下
,次日12时发现车门钥匙孔被撬动,方向盘下的线路板被拆开,电线被拉出来,车辆不能正常启动。
(4)被害人洪XX(闽DQ9361黑色现代途胜车主)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29日21时许其将车停在大同街道肯德基门口的停车场,次日7时发现车不见了,故报警。
(5)被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证实2009年4月的一天凌晨,其伙同他人驾驶租来的车到上述地点盗窃车辆,先后盗得一部白色思迪轿车、一部黑色现代越野车,另外还撬开一部灰色赛拉图轿车及一部黑色现代越野车,但未撬开电门锁。后其一伙人将所盗赃车开回平和,由同伙将车开去广东销赃。
(6)现场照片,证实2009年4月29日晚被盗(未遂)的闽DJ2171起亚赛拉图小轿车、闽DG3531现代汽车有明显被盗、撬痕迹,无指纹或作案工具被提取。
(7)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本起四部被盗车辆各自的价值。
2、200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他人在同安区大同街道东溪花园1号楼楼下,盗走傅XX停放于该处的被害单位厦门市同安区建筑业协会的蓝色现代途胜轿车一辆(车牌闽DQ8112,价值178452元);后该伙人又在大同街道五福楼2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林XX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尼桑风神轿车一辆(车牌闽DCF796,价值102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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