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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125号(3)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傅XX(闽DQ8112蓝色现代途胜车使用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5日18时许,其将车停在大同街道东溪花园1号楼门口的楼梯处,次日7时发现车不见了,遂报警。该车所有人是厦门市同安区建筑业协会。
(2)被害人林XX(闽DCF796黑色尼桑风神轿车车主)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5日17时许其将车停在大同街道五福楼2号楼楼下,次日7时30分发现车不见了,故报警。
(3)被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证实2009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其伙同他人驾驶租来的车到上述地点先后盗得一部现代越野车和一部黑色尼桑蓝鸟轿车,后将车开回平和,由同伙销赃。
(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本起二部被盗车辆各自的价值。
3、2009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他人在同安区祥平街道祥路里6-9号楼前的停车场,盗走被害人牟XX停放于该处的黑色现代途胜轿车一辆(车牌鲁LN9388,价值220377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牟XX(鲁LN9388黑色现代途胜轿车车主)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19日19时许,其将车停在祥平街道祥路里6-9号楼前的停车场,次日8时发现车不见了,车内有现金等财物,故报警。
(2)被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证实2009年6月的一天凌晨,其伙同他人驾驶租来的车到该处盗得一部现代越野车,后将车开回平和,由同伙销赃。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鲁LN9388现代途胜车的价值。
4、200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他人在同安区祥平街道中福花园2号楼楼下,盗走郭X停放在该处的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银灰色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闽DJ1185,价值165706元);后该伙人又在该处花园3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黄XX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闽DG3531,价值157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X(闽DJ1185银灰色现代小型客车使用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29日20时30分许,其将车停在祥平街道中福花园2号楼楼下,次日10时发现车不见了,车内有现金、驾驶证等,故报警。该车的所有人是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被害人黄XX(闽DG3531黑色现代越野车车主)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29日20时许其将车停在祥平街道中福花园3号楼对面,次日8时发现车不见了,故报警。
(3)被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证实其于200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伙同他人驾驶租来的车到厦门市同安祥平街道中福花园内盗得银色、黑色现代越野车各一部。后其一伙人将车开至广东大埔,由其同伙销赃。
(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本起二辆被盗车辆各自的价值。
认定本案事实,还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涉案被盗机动车的信息表证实,上述各被盗车辆的基本信息。
2、由厦门市第二看守所提供的三被告人于2009年8月7日的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进入看守所时,曾*神清,双手肿,双膝擦破皮,双手脚活动稍受限,无明显骨折征;朱*神清,未见其它明显异常,四肢活动尚可,双手稍肿;曾文*神清,四肢活动尚可。
提讯证表明,2009年8月26日9︰20朱*被提押出所,同日15︰58被还押回所。2009年8月26日朱*的在押人员体检表,证实当日10时出所体表检查结果正常,同日15时59分入所体表检查结果正常。
3、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民警陈某钦(参与制作被告人朱*于2009年8月7日进入第二看守所当日制作的供述笔录及同年8月26日所作的供述笔录、9月11日供述笔录)、同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杨某(参与制作2009年8月7日被告人朱*在祥平派出所的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的证言,证实讯问朱*过程中未采取非法手段,朱*系主动配合交代并对各作案地点进行辨认。陈某钦还证称,8月26日将朱*以辨认现场为由提押出看守所,边辨认边讯问,由于辨认结果与前次一样,故未再制作辨认现场笔录,而仅作讯问笔录。该份笔录中,朱*即有推翻此前部分有罪供述,笔录最终形成在第二看守所,由朱*签字确认。
4、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民警卓某才、蔡某捷(参与制作2009年8月7日被告人朱*辨认现场笔录)的证言,证实朱*主动辨认各作案现场,并由其二人依法拍照、制作讯问笔录。当时在场民警还有杨某,辨认笔录的见证人系随意挑选的周围群众洪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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