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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78号
被告人朱本*、朱本*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池*、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闽刑终字第78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本*,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朱本*,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本*、朱本*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池*、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未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朱本*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认为事实*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故意伤害
被告人朱本*认为其妻子江××在被害人谢×开设于福建省闽*县的发廊打工期间与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且谢×还以为江××办理出国劳务为名骗取其家庭一笔劳务费用不肯归还,同时朱本*还受到谢×的羞辱。为此,被告人朱本*对谢×心生愤懑。1996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本*见谢×又到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找江××,愈感受辱,欲行泄愤。当晚,被告人朱本*在一桌球室看见其妻江××从琅岐医院旁的东方旅社走出,便手持一根桌球杆,冲进该旅社寻找谢×未果。被告人朱本*气恼之下,回家拿了一根钢条,打算再去找谢×,因恐自己不敌谢×,又去找其弟被告人朱本*帮忙。随后,两被告人再次前往该旅社找谢×,仍未找到,两人便一起返回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劳丰村坊下新村路口等谢×出现,其间,被告人朱本*回家拿了一把匕首交给被告人朱本*。不久,被告人朱本*在该路口看见谢×后,即上前和谢×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朱本*连续两次叫被告人朱本*用刀刺谢×,被告人朱本*遂持匕首朝被害人谢×的臀部和大腿后侧连刺数刀。谢×受伤后挣扎逃脱,被告人朱本*仍继续追赶,谢×跑了数十米即伤重倒地。二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经法医学检验,谢×系被锐器刺中右腰部致右肾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江××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害人谢×闽*开的发廊打工时,与谢×发展成情人关系,且谢×以办理出国劳务为名骗取其家庭劳务费用人民币35000元不肯归还。案发前三、四个月,谢×到其家,不但不还钱,还以其丈夫朱本*没有本事,老婆被人占等言语羞辱朱本*,之后她向朱本*承认与谢×是情人关系。1996年12月21日,谢×又到琅岐镇找她,要她跟谢×回闽*。她从谢×住的东方旅社出来的路上看见朱本*手持一根桌球杆到该旅社寻找谢×。
2、证人陈×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996年12月21日晚5、6点,被害人谢×住进其承包的东方旅社,后被告人朱本*的妻子到该旅社找谢×,大约二、三十分钟就离开。到晚上7、8点钟被告人朱本*的妻子又到该旅社找谢×,二人就一起离开旅社。不久,被告人朱本*手持一根桌球杆,冲进他承包的东方旅社寻找谢×,并声称谢×做蛇头骗他的钱还和其妻子是情人关系。在没有找到谢×后就离开。被告人朱本*走出旅社看见其妻子,就追问其妻谢×去哪里并吵起来,还大声说要狠狠的打谢×。不久被告人朱本*在后背插着一把刀和朱本*一起来旅馆寻找谢×,仍未找到。
3、证人朱××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996年12月21日晚上8、9点,看见有二人在追打被害人谢×,追打的人其中之一是被告人朱本*,并听见朱本*有喊“赶上去,给我打!给我捅。”
4、证人陈××、董××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谢×与人打架后死在陈××家附近的路上。
5、证人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996年12月21日晚,他应琅岐派出所的要求到现场对被害人谢×进行救治,他到现场后经诊断,被害人谢×已死亡。

6、证人朱×的证言,证明1996年1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朱本*叫被告人朱本*一同出去。
7、证人董×良、朱×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本*及其妻子、女儿一家于1995年起租住在他们家。1996年3、4月左右,被告人朱本*的妻子江××离开家到外面做工。江××回家时,闽*人谢×就会到朱本*的家找江××。江××还以去新加坡做劳务为由,向朱×芳借了2000元。后来听说闽*人谢×与朱本*的妻子江××是情人关系。1996年有一次,闽*人谢×到朱本*的家与朱本*发生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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