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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78号(2)
8、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谢×死于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劳丰村坊下新村 20号。
9、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害人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证明谢×左前额、右腰部、右臀部、右大腿共五处锐器伤。结论:谢×系被锐器刺中右腰部致右肾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10、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抓获经过,证实朱本*、朱本*的归案经过。
12、被告人朱本*供述,证实其妻江××在谢×闽*开的发廊打工时,谢×与江××发展成情人关系,且谢×以办理出国劳务为名骗取其家一笔劳务费用不肯归还,谢×还到他家当着其妻的面用言语羞辱他。1996年12月21日,他看见谢×到琅岐镇。晚饭后,他在一家桌球室看见其妻江××从琅岐医院旁通往饲料厂旅社的道路走出,便手持一根桌球杆,冲进该旅社寻找谢×,但未找到。他很气恼,遂回家拿了一根钢条,带上一把杀鱼刀,打算再去找谢×,因对方身材高大,恐自己不敌,又去找其弟被告人朱本*帮忙。随后,两人再次前往该旅社找谢×,仍未找到。两人一起返回住处附近的一个路口等谢×出现,其间他还回家拿了一把匕首交给被告人朱本*。1996年12月21日晚,在谢×途经琅岐镇劳丰村坊下新村路口时,他上前和谢×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继而扭打,他夺过谢×手上的刀将谢×捅伤。谢×受伤后挣扎逃脱,他仍继续追赶,谢跑了数十米即倒地,他即逃离现场。
13、被告人朱本*供述,证实1996年12月21日晚,因其嫂子江××与谢×有暧昧关系,朱本*到朱立银家找他帮忙,他应朱本*之邀,一起前往该旅社找谢×,未找到,两人便一起返回朱本*住处附近的一个路口等谢×出现。其间朱本*还回家拿了一把匕首交给他。在谢×途经琅岐镇劳丰村坊下新村路口时,朱本*上前和谢×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朱本*叫他用刀刺谢×,他遂持刀朝被害人谢×的臀部和大腿后侧连刺数刀。谢×受伤后挣扎逃脱,朱本*仍继续追赶,谢跑了数十米倒地。他和被告人朱本*分别逃离现场。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朱本峰在南平市峡阳镇小梅村陈坑6号2楼被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峡阳派出所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朱本*所持有的单管猎枪一支、子弹六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谢×春、谢×妹的证言,证实在南平市峡阳镇小梅村陈坑6号2楼查获的单管猎枪一支、子弹六发系被告人朱本*所有。
2、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南平市公安局峡阳派出所在南平市峡阳镇小梅村陈坑自然村谢×妹家的二楼楼梯口的一间卧室抓获被告人朱本*,在其卧室的墙角缴获一支单管的猎枪和子弹六枚。
3、南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证实在南平市峡阳镇小梅村陈坑6号2楼查获的单管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猎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4、南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收缴枪支、弹药及扣押物品*单,证实南平市公安局峡阳派出所在南平市峡阳镇小梅村陈坑自然村谢×妹家的二楼查获的单管猎枪一支、子弹六发。
5、被告人朱本*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本*、朱本*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本*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朱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朱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朱本*、朱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池*、谢*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27050元,其中被告人朱本*赔偿人民币267050元,被告人朱本*赔偿人民币160000元,二被告人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朱本*上诉理由:1、被害人谢×与朱本*之妻有不正当关系且骗取朱本*劳务费,有重大过错。2、其系在惊吓过度的情况下根据朱本*的要求捅刺谢×。3、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朱本*、原审被告人朱本*于1996年12月21日晚在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谢×致其死亡以及朱本*潜逃期间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人朱本*上诉称,被害人谢×与朱本*之妻有不正当关系且骗取朱本*劳务费,有重大过错的问题。经查,此节在具体情节上证据不够充分,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本*、原审被告人朱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本*在潜逃期间还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朱本*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故意伤害中,朱本*、朱本*均起主要作用,无主从之分。鉴于被害人谢×对于故意伤害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对朱本*、朱本*可酌情从轻处罚。朱本*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朱本*提出系根据朱本*要求捅刺谢×、其亲属代其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等上诉理由。经查,上述情节原判已作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考虑,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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