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闽刑终字第208号(4)
6、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原审被告人甲、朱*、张*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
六、2009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原审被告人甲、张*、朱*伙同“小孩子”(在逃),再次窜至位于厦门市湖里后坑湖边下湖社399号刘某家经营的网吧,由张*、朱*、“小孩子”进入网吧,殴打网吧管理员李某文脸部一拳后,朱*、“小孩子”将李某文控制,抢走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家陈述,证实2009年4月的一天凌晨3时左右,他接到网管员李某文电话说厦门市湖里后坑湖边下湖社399号被三四人抢劫,李某文脸部被打一拳,当天网吧的营业款200余元被抢。
2、被害人李某文陈述,证实2009年5月或6月的一天凌晨3时左右,当时网吧有四五人在上网,这时张*、朱*和另一男子冲进来,朱*打了他脸部一拳,张*和另一名男子把他按在椅子上威胁说:别动,否则不客气。朱*到收银台抽屉抢走营业款200元左右。经李某文辨认照片,确认张*、朱*。
3、原审被告人甲供述,2009年4月的一天凌晨,其和朱*、张*及“小孩子”,到湖里后坑湖边下湖社一网吧,抢了人民币204元。
4、原审被告人朱*供述,2009年4月至5月份的一天,其和张*、甲,以及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一起抢劫399网吧,甲提议,三人同意。甲叫开网吧的门,打了网管员一拳后,打开抽屉拿走204元,其分34元。
5、原审被告人张*供述,2009年4月至5月份的一天,其和朱*在一起,甲和“小孩子”来找其,甲说没有钱,叫其一起去抢劫。四人到了399网吧门口,甲叫其在门口望风,甲叫网管员看门。网管员把卷帘门打开一条缝,见是甲要关门。甲等三人强行打开卷帘门进入,其也跟进去。其见甲打了网管员一拳,后甲他们把抽屉打开拿走204元,给其和朱*每人34元。经张*辨认照片,确认是甲和陈*与其一起抢劫399网吧。
6、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原审被告人朱*、张*、甲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
七、2009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上诉人郑*和原审被告人甲、陈*伙同钟钦、徐兴抄、“旺仔”(均在逃),手持西瓜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窜至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凤头社242号的”陈某网吧”,对网吧管理员谭某道进行殴打、捆绑后,抢走人民币300余元、13台液晶电脑显示屏、12台组装电脑主机、谭某道的手机一部及网吧部分香烟等物。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谭某道报案陈述,证实他系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凤头社242号的”陈某网吧”的网管员。2009年4月25日凌晨3时左右,当时网吧还有5名客人在上网,他在网吧值班。突然从门外进来6名手持砍刀和钢管的男子,持砍刀的男子叫他蹲在厕所边,其中有人用胶带把他手脚捆绑、嘴巴封住,持刀男子叫他到厕所里去,搜走他口袋里的手机,约20分钟才逃走。网吧被抢走12台电脑、13台液晶显示器,人民币399元、价值880元的香烟。
2、证人杨某滨证言,证实2009年4月25日凌晨3时10分,他在网吧上网,一男子叫他起来坐旁边,他起来看见还有几名男子手持砍刀和钢管,这伙人开始拆电脑的线,然后搬走电脑和显示屏。他在网吧厕所发现网管员手脚被捆绑、嘴巴被封住。后来网管员打电话给老板并报警。
3、证人石某敏证言,证实2009年4月25日凌晨3时10分,她在网吧上网,发现来了约6名男子,其中一人持刀,其余的人持铁管。其看见三名男子拿着胶带捆绑网管员的手脚和嘴后,其中二人去拆电脑。约15分钟,这伙人就离开了。
4、上诉人郑*供述,证实2009年4月25日3时左右,其和原审被告人甲、陈*及钟钦、徐兴抄、“旺仔”及钟钦的小弟经共谋后,窜到湖里区五通凤头社一网吧,甲持刀,其和其他几人持钢管,甲和钟钦坐出租车上在路边等,其他人冲进网吧。甲持刀逼住网管员,钟钦的小弟用胶带捆绑网管员,其站旁边搜走网管员的手机。然后就开始搬电脑,还抢走收银台的现金和香烟等财物。电脑搬到钟钦的租房,后由钟钦、徐兴抄把电脑卖掉。其分得人民币1100元。
5、原审被告人甲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徐兴抄打电话叫其去抢劫。其和陈*、郑*到前埔与徐兴抄、“旺仔”、钟钦,以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汇合后,其持西瓜刀,其他人带钢管,由徐兴抄带路到湖里区五通凤头社网吧,抢了人民币300元左右,10几台电脑和显示器,以及一些香烟。电脑由徐兴抄拿去卖掉,其分1000余元。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