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208号(5)
6、原审被告人陈*供述,2009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甲接到徐兴抄的电话后,叫其和郑*到前埔和徐兴抄、钟钦、“旺仔”及钟钦的二名小弟汇合,钟钦带一把西瓜刀说:一起到网吧,8人乘坐二辆出租车到湖里区五通凤头社一网吧,钟钦把西瓜刀给甲,钟钦及其二名小弟殴打网管员,用胶带封绑嘴和手脚,并把网管员关进厕所里。大家就开始抢收银台的人民币约300元和香烟,还抢走电脑10几套。电脑是钟钦和徐兴抄他们卖掉,其分800元。徐兴抄、郑*及二名小弟带钢管。
7、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上诉人郑*和原审被告人甲、陈*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
八、2009年4月30
日0时许,上诉人郑*和原审被告人甲、陈*伙同钟钦、“黄毛”(在逃)及另外二、三名男子,持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窜至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村西湖塘里369号二楼由王某在经营的网吧,用胶带将网吧管理员吴某燕捆绑,抢走吴某燕的一部手机、网吧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00余元及网吧内13台电脑主机、15台电脑显示器(经鉴定总价值24750元人民币)。上述人员欲逃离现场时,“黄毛”持砍刀把闻讯赶来阻拦的网吧老板王某在砍致轻伤。甲等人趁乱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郑*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晚甲等人将抢来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运至厦门市思明区前埔“汉良修车厂”附近时,被接“110”指令赶到的民警当场查获,后该批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在陈述,证实2009年4月30
日0时30分,他经营的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村西湖塘里369号网吧的房东王文滨打电话告诉他说:网吧里很吵,有人把电脑往出租车上搬。他和朋友黄进川赶到现场,看见有人正往出租车上搬电脑,即冲过去把搬电脑的男子按倒在地。王进川要抓另一名男子时,出租车里出来一名持刀男子砍他,他用右手挡一下,并赶紧打电话报警。这伙男子都跑了,其中一人跑到楼里去,民警赶到是,将跑进楼里的男子抓获。
2、被害人吴某燕陈述,证实2009年4月30日0时许,她对还在上网的二名男子说要关门了,其中一名男子答1时走。约0时40分,有二名男子进来,其中一名持刀男子说:抢劫。持刀男子和在上网的一名男子用胶带把她嘴巴封起来,然后打开收银台抽屉,抢走营业款600元,二包七匹狼香烟和她的手机。上网男子持铁管看住她,其他人把14套电脑和显示器搬走,持刀男子又把她双手捆绑起来,接着一起逃离。这时楼下有吵闹声,老板王某在被砍伤,其朋友驾驶摩托车去追赶。后来看住她的男子在楼上被抓住。经吴某燕辨认照片,确认郑*是先来上网的二名男子中的一人,后来看住她。
3、证人黄某川证言,证实2009年4月30日1时许,王某在接到房东电话,让他驾驶摩托车载其回网吧。在网吧楼下,看见有人往二部出租车上搬电脑。王某在抓住一名男子,他拉住出租车驾驶员。这时,出租车上下来一名持刀男子喊:砍死你,并向他砍来,他赶紧喊王某在快跑并跑走。他见没人追赶停下,看见跑在他身后的王某在右手被砍伤,他们二人喊叫:抓贼。附近村民听见喊叫声出来帮忙时,两部出租车已开走了。王某在就报警。
4、证人王某滨证言,证实2009年4月30日0时40分,突然听到楼下传来汽车的声音,他从窗户往下看,有二部出租车停在他家楼下,车上下来五六名男子,后来听到楼下有多人走路声,他再次到窗口往下看,看见多名男子往出租车里搬电脑,他马上打电话给王某在,并从窗口往下喊:你们在干什么。楼下一名男子举起砍刀指着他。二分钟后,王某在和黄进川赶到喊:你们干什么搬电脑,王某在抓住一名搬电脑的男子并打了其肚子一下,该男子倒坐地上。这时,另一男子从出租车里拿出一把砍刀砍中王某在左手臂。王某在马上跑开。出租车和这些人就跑了。村民闻讯赶来,他也下楼。这时民警也来了,在三楼抓住一名自称叫郑*的人。
5、证人刘某辉证言,证实2009年4月30日1时50分,接110指挥中心通知后赶到现场,看见五六名男子围在电脑旁,他们看见警车过来就跑了,其和民警追过去抓住一人,返回现场后看见有一把带血的砍刀。
6、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在外伤致右尺骨不全性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
7、法医人类遗传学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砍刀上检出人血成分,其STR分型与王某在血样分型一致,似然比为2.11×1018。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AOC”液晶显示器15台,计价值人民币10125元;主装电脑主机13台,计价值人民币1462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4750元。
9、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实液晶显示器15台、主装电脑主机13台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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