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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208号(6)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方位等概况。
11、上诉人郑*供述,2009年4月29日18时许,其和“黄毛”、“阿杰”、钟钦、“阿平”、钟钦的小弟一起到钟钦租住处,“阿杰”和钟钦叫其和“黄毛”先去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村网吧上网,把时间拖到最迟,策应他们抢劫该网吧的电脑等,钟钦给了他40元钱先去上网。当晚约22时,其和“黄毛”到该网吧上网。约0时许,“阿杰”打电话说他们已经出发,并问其网吧还有多少人,其答就剩下其和“黄毛”。不久网管员过来对他说:不要玩了,要关门了。其说玩到1时走。将近1时,“阿杰”持刀、“阿平”和钟钦的小弟持钢管,伙同钟钦、陈*五人冲进网吧。“阿杰”持刀控制住网管员,钟钦及其小弟把网管员捆绑起来,大家就动手抢收银台的钱、搬电脑。其拆了二台电脑后看管网管员。后来其听到楼下有群众追赶的声音,就跑到三楼躲起来,后来被抓住。
12、原审被告人甲供述,2009年4月29日晚,先由郑*和“黄毛”到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村西湖塘里369号网吧踩点,其和陈*、钟钦及钟钦的三个小弟到了该网吧门口,其带一把砍刀,钟钦等人带3根钢管,与郑*、“黄毛”汇合后,钟钦和一小弟在出租车上等,其他人冲进网吧。其持刀逼住女网管员,“黄毛”用胶带封绑女网管员的嘴和手,其他人就开始搬电脑和拿收银台的钱,其持刀看住女网管员,后来由郑*看管女网管员,其也搬一台电脑放出租车上。此时有人追来,一男子拦住出租车,“黄毛”抓起砍刀下车追砍该男子。其和钟钦、“黄毛”及钟钦的一名小弟坐出租车跑了,其他人跑散了。后来警察来了,郑*被抓了。
13、原审被告人陈*供述,2009年4月的一天,其和甲、郑*、钟钦、“黄毛”,以及不认识的三名男子,窜到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村西湖塘里369号二楼的网吧,持刀和钢管,先把网管员捆起来,甲抢走网管员的手机一部,接着大家搬走13台电脑主机和15台显示屏。
14、辨认笔录,证实上诉人郑*和原审被告人甲、陈*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
九、2009年8月的一天凌晨5时许,原审被告人甲、朱*伙同“叶嘉豪”(在逃)持西瓜刀窜至厦门市湖里区下湖社27号林某远经营的网吧,甲、“叶嘉豪”持刀威胁并控制住网吧管理员王某滨后,抢走网吧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00余元及王某滨的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远陈述,证实湖里区下湖社27号网吧是他经营的。200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许,网管员王某滨打电话告诉他说有三名男子持刀冲进网吧抢劫,其中二名守在门口,一名到收银台持刀逼王某滨交出钱,并抢走抽屉里的营业款100余元及王某滨的手机。
2、原审被告人朱*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甲、叶嘉豪三人到湖里区下湖社一网吧,甲和叶嘉豪各持一把西瓜刀威胁网管员,后甲拉开吧台抽屉把钱拿走(具体多少钱其不知道),叶嘉豪拿走抽屉里的一部手机。
3、原审被告人甲供述,2009年8月的一天凌晨,其和朱*、“叶嘉豪”窜至湖里区湖边下湖社一网吧,其和“叶嘉豪”各持一把西瓜刀逼住网管员说:把钱拿出来,网管员就打开收银台抽屉,朱*把人民币100余元和一部手机抢走。手机由“叶嘉豪”拿去卖掉,赃款三人共同花掉。
4、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原审被告人甲、朱*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
十、2009年8月的一天凌晨6时许,原审被告人甲、朱*伙同“叶嘉豪”窜至厦门市湖里区西潘社62号吴某旺经营的网吧,甲持西瓜刀和“叶嘉豪”控制住网吧管理员“小罗”后,由朱*抢走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3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旺陈述,证实湖里区西潘社62号网吧是他经营的。200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6时许,网管员“小罗”打电话告诉他说有三名男子持刀冲进网吧,把网管员拉到收银台,抢走营业款300余元。
2、原审被告人甲供述,2009年8月的一天凌晨,其和朱*、“叶嘉豪”商议抢劫后窜至湖里区西潘社一网吧,其和“叶嘉豪”各持一把西瓜刀逼住网管员,朱*到收银台抽屉抢走人民币300余元。该款三人共同花掉。
3、原审被告人朱*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甲、叶嘉豪三人到湖里区西潘社一网吧,甲和叶嘉豪持甲前一天购买的西瓜刀威胁网管员,后甲拉开吧台抽屉把钱拿走,具体多少钱不知道。该钱三人一起花掉了。
4、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原审被告人朱*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公2P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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