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66号(2)
上诉人詹爱清上诉理由:没有与魏捷合伙诈骗,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詹爱清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间,上诉人魏捷、詹爱清为了弥补合作汽车运输生意亏损,后由魏捷以征婚交友为幌子,詹爱清假冒其侄女或外甥女,以结婚买房子、做生意需周转资金等为名,骗取了被害人余某燕、周某财物共人民币1104100元,用于个人还债、挥霍、赌博和放高利贷等。另外魏捷还骗取被害人尤某琼人民币45000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一、2007年9月初,上诉人魏捷以征婚交友为幌子,通过台江美好婚介所介绍认识被害人余某燕。在假装与余某燕谈恋爱期间,上诉人詹爱清假冒魏捷的侄女,谎称正帮助魏捷管理生意帐目,骗取余某燕的信任。2007年9月22日中午,魏捷以购买水泥需支付货款为名,在福州市鼓楼区黎明百安居停车场内骗走余某燕人民币7200元。2007年10月上旬,魏捷、詹爱清以送两人手机为由,到余某燕工作的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国兴手机店,骗走余某燕的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2007年11月15日至17日,魏捷以带余某燕回老家和结婚需购买房子为名,在福州骗走余某燕人民币80000元,在三明骗走余某燕人民币40000元,魏捷又将余某燕农行卡骗走,于11月19日取走卡里的人民币13000元。以上共计骗余某燕人民币140200元及手机两部。2008年8月14日上诉人魏捷、詹爱清在厦门被抓获,公安人员在魏捷、詹爱清的租住处查获余某燕的农行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余某燕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7年8月经台江区美好婚姻介绍所认识魏捷。2007年9月22日,魏捷打电话说在福清的货款未收回,向她借钱购货。她用百安居的团购卡透支了人民币16000元,加上身上现金共22600元交给魏捷。后来她让魏捷还钱,魏捷骗说待货款收回再还。2007年11月15日,魏捷以带她回老家、准备买房子结婚为由,向她要人民币120000元。她到中国农行上渡分行取出人民币70000元、金山支行取出人民币10000元给魏捷。到三明后住在魏捷侄女詹爱清家,第二天又被魏捷催着到三明农行列东支行取出人民币40000元给魏捷,魏捷把钱交给詹爱清。17日魏捷说有事,让她先回家,同时又把她的银行卡骗走,卡内有人民币13000元。她共被骗人民币155600元。开始魏捷说其侄女(詹爱清)叫魏思颖,在三明开服装店。詹爱清经常说魏捷的好话,还说在魏捷的公司管理帐目。2007年国庆节后几天,魏捷带詹爱清到她工作的手机店,以送侄女手机为由骗走诺基亚N70(价值人民币1600元)和E908(价值人民币1300元)手机各一部。经余某燕辨认照片,确认魏捷和詹爱清。
2、证人叶某旺的证言,证实他朋友余某燕被魏捷骗走人民币15000余元。2007年9月22日,余某燕在百安居借钱给魏捷时有告诉他。2007年11月14日,余某燕说魏让她带人民币12000元给魏买房子结婚用,他还提醒余要小心。2007年11月17日余从三明回来告诉他说把卡里的钱都给了魏捷。11月14日前几天余某燕将晋安区金城小区的房子卖了钱存到卡里,有人民币133000元。
3、证人薛某玲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7年9月7日魏捷来登记征婚,要求对方家庭富裕。她把余某燕介绍给魏捷。事后听说余某燕被魏捷骗走钱财。她听薛朝芳说租房子给魏捷,魏欠其几千元就失踪了。经薛榕玲辨认照片,确认魏捷就是到她婚介所登记并经介绍和余某燕认识的人。
4、证人薛某芳的证言,证实经薛榕玲介绍她将房子租给魏捷,魏尚欠她房租人民币4500元。
5、证人魏某仁的证言,证实2005年魏捷和詹爱清准备结婚,2006年下半年两人一起投资做运输生意,2007年3月生意亏本散伙,詹逼魏还钱,魏没有钱,詹就叫魏去骗钱和赌博来还债。詹叫魏捷把骗来的钱用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和赌博。他听魏捷亲口说的。
6、证人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她于2005年初和魏捷认识,2006年5月生有一子,2007年底报的户口。詹爱清是魏的情人,2006年3月他们合作做运输生意,2007年3月亏本后,她听魏捷和魏基仁说过詹爱清逼魏捷骗人还钱。闽A25629大车和闽A4443挂车是以她和魏基永名义买的,是魏捷出资的。她每月只收1000元至2000元的孩子抚养费,车是魏和詹爱清经营。魏捷告诉她闽GA7671雅阁车是魏捷的,詹爱清逼魏捷将车主名字写成詹爱清。经吴磊辨认照片确认詹爱清。
7、福州市台江区美好婚姻介绍所会员登记表,证实魏捷在该婚介所登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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