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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闽刑终字第66号(3)
8、透支情况单、农行取款凭证,证实余某燕在百安居透支人民币7200元,以及余某燕的农行卡在福州、三明等地先后支取人民币133000元。
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诺基亚N72型和三星E908型手机的价值分别为1600元和13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
10、提取笔录,证实在厦门思明区吕岭路8号1110房魏捷、詹爱清的租房内提取到户名余某燕的农行卡1张。
11、上诉人魏捷供述,2007年9月,其经台江区美好婚姻介绍所认识余某燕。同年11月其与余某燕去三明玩并介绍认识了詹爱清。当天余回去时,其说身上没钱,余把银行卡借其使用,其从卡内取走13000元用于赌博输了。先前其有向余某燕借款几次,约20000元用于赌博输了。2007年10月,余某燕送给其和詹爱清各1部手机。但否认向余某燕借款22600元、70000元、10000元、40000元。
11、上诉人詹爱清供述,
2005年其和魏捷合作经营货运并恋爱,因货运亏本,车被魏捷卖了钱也被用于赌博输掉。2007年2月其与魏捷结束业务上的合作,二人分手了,经结算魏捷欠其人民币700000余元,每月付利息人民币20500元。2006年其买了闽GA7671车租给魏捷使用,每月租金人民币5000元,租金都有付。2007年魏捷带余某燕到其家,介绍余是魏捷的女朋友。其在三明开服装店,到福州进货时有送几件衣服给余某燕,余也送给其一部手机。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魏捷自己搞运输,其在三明帮魏捷收款、汇款,魏捷每月给其人民币3000元。
二、2007年10月左右,上诉人魏捷向台江美好婚介所谎称已与余某燕分手,又通过该婚介所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尤某琼。魏捷在骗取尤某琼的信任后,于2007年12月22日中午,以购买水泥需支付货款为名,在福州市鼓楼区凤凰假日酒店附近,骗走尤某琼人民币37000元。2008年4月14日上午,魏捷以其经营的车辆在三明永安发生事故需修车款为名,骗走尤某琼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尤某琼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7年10月经台江区美好婚姻介绍所认识魏捷。魏捷说有个车队,侄女帮其管帐,希望她与魏捷结婚后能帮其管帐。第二天,魏捷侄女打电话给魏捷时,魏捷故意把免提打开,电话内容是魏捷侄女催魏捷找人替其管帐。2007年12月22日,魏捷以水泥到货缺钱为由向她借款,她向朋友戴伟、陈永妹、江如、汤淑兰共借了人民币47000元,其中37000元拿到凤凰假日大酒店附近交给魏捷。几天后她催魏捷还钱,魏捷推托后关机。后来魏捷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偶尔挂通,魏捷以很忙为由挂断。2008年4月14日上午,她再催魏捷还钱,魏捷说欠侄女人民币20000余元,经营的车队6部车有4部在修理,已修好但没钱给修理厂,再向她借钱,并说把车卖掉后还钱,她汇了人民币8000元到魏捷卡上。魏捷又向她借人民币3000元,她开始怀疑不肯借。后来她让魏捷还钱,魏捷一直推脱。她共被魏捷骗走人民币45000元。到5月26日,她到婚介所查明情况时,遇到余某燕才明白被骗。她虽没见过魏捷的侄女,但每次和魏捷见面时,魏捷都会接到其侄女打来的电话。在2008年清明前后,她要去厦门,魏捷开车送她去,同车的还有魏捷的朋友(林宜来),当晚在晋江,魏捷向她借钱去赌场放高利贷,她以到厦门向同学借钱为由,让魏捷送她去厦门。经尤某琼辨认照片,确认魏捷就是诈骗她的人。
2、证人薛某玲的证言,证实魏捷对她说与余某燕不合,叫她在介绍一名有钱的人给其,她就将尤某琼介绍给魏捷。后听说尤某琼被魏捷骗走钱财。
3、证人戴某、江某的证言,证实尤某琼于2007年12月份分别向他们借款人民币10000元和12000元。
4、银行卡交易查询单,证实2008年4月14日尤某琼汇入魏捷建行帐户人民币8000元。
5、福州市台江区美好婚姻介绍所的魏捷会员登记表。
6、上诉人魏捷供述,2007年10月其经台江区美好婚姻介绍所认识了尤某琼。2007年12月初,其和林宜来、尤某琼去石狮赌博,其向尤某琼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付利息1000元,后来尤某琼拿回人民币5000元参赌,余款被其赌输。2008年3月底,其以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修车为由,向尤某琼借款人民币8000元,该款被其赌博输了。
三、2008年5月至8月初,上诉人魏捷、詹爱清到厦门。魏捷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周某,魏捷自称系做汽车运输和水泥生意的商人,詹爱清则假冒魏捷的外甥女,谎称正帮助魏捷管理生意账目,骗取了周某的信任。随后,魏捷伙同詹爱清以做生意需周转金、购买拖车、支付拖车费等各种名义,多次骗走周某共1099500元。两上诉人将骗走的钱款用于还债、放高利贷等,至案发仅归还了人民币138500元,尚有人民币961000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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