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66号(4)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某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8年5月中旬,经她母亲的朋友介绍认识魏捷谈恋爱,魏捷自称是搞汽车运输和水泥生意。开始魏捷以运输生意资金需周转为由向她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后来魏捷想放高利贷向她借钱,她不同意,要求魏捷做正当生意,但魏捷说赚钱后就不干了。她先后被魏捷借走人民币1450000元,还了本金和利息共人民币138000元。詹爱清是魏捷的外甥女,生意帐目由詹管,两人还同时居住在厦门思明区的租住房内。她和魏去石狮时见过詹,还和魏、詹一起去过三明魏捷大哥家见过魏的母亲。她母亲和弟弟知道她借钱给魏捷。她没有去石狮赌场,也不知道魏捷有到赌场放高利贷。经周某辨认照片,确认魏捷和詹爱清。
2、证人陈某香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魏捷是她女儿的男朋友,是李老师通过婚介所了解的介绍给她的,说是搞水泥运输的。有听女儿说借了人民币140000元左右,有一次见女儿拿人民币50000元现金给魏,见过人民币20000元的借条。听魏捷讲过其外甥女詹爱清在公司管财务。经陈书香辨认照片确认魏捷。
3、证人苏某云的证言,证实詹爱清和她舅舅魏捷一起来向她租房子,租赁合同是詹爱清签的,每月租金人民币2000元。经苏某云辨认照片,确认詹爱清和魏捷一起来向她租房子。
4、证人周X的证言,证实魏捷和詹爱清自称是舅舅与外甥女的关系,他没有去石狮赌钱和考察过,周某也没有去过。2008年7月底,他在泉州办事期间曾接到周某的电话,让他拿人民币15000元给魏捷。后他与黄某加到石狮将钱拿给魏捷。2008年7月15日,周某过生日,魏捷来他家吃饭,席间魏捷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他母亲也在场。2010年5月上旬,魏捷打电话给周某是他接的,电话里魏捷说如果警方来调查,让他告诉警方确实有跟他合作做赌场放贷生意。
5、证人肖某泰的证言,证实他是周某的朋友,认识魏捷,听周某说被魏捷骗走人民币1000000余元。他在周某的厂里见过魏捷和詹爱清,魏和詹以舅舅和外甥女相称。他没有去过石狮赌场。
6、证人黄某加的证言,证实她认识周某,魏捷在追周某时有见过。他没有去过石狮赌场。2008年7月底他曾跟周X一起到过石狮,周X接到周某电话到石狮借钱给魏捷,周X给了魏捷人民币15000元。他认识詹爱清,詹自称是魏的外甥女。周X、周某正当生意做得非常好,不可能与魏捷合作在赌场放贷。
7、被害人周某提供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查询单、借条和周某与魏捷款项往来的被骗经过,证实周某被魏捷骗取人民币961000元的事实。
8、上诉人詹爱清与苏某云签的租房合同。
9、银行查询单,证实从魏捷、詹爱清身上扣押的银行卡的查询情况。
10、上诉人魏捷供述,2008年5月其在厦门文屏路一婚介所认识周某的母亲后认识周某。其向周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该款被其赌博输了。不久,其和周某姐弟商量去赌场放高利贷,他们去石狮赌场观察后,同意将钱借其放贷收利息,并借人民币200000元,其写了借条。后来周某还有陆续汇款给其。其有还给周某人民币169500元,还有七、八十万元全赌光了。其和詹爱清在厦门合租一套房在赌场赌博,其向周某介绍詹是其外甥女。
12、上诉人詹爱清供述,其在石狮、三明赌场放高利贷。3年前其和魏捷合作搞运输,
2007年2月散伙,结算后魏捷欠其人民币700000余元,每月付利息人民币20500元。2006年10月其购买了一辆广本雅阁车给魏捷跑运输业务,2007年2月散伙后租给魏捷使用,每月租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魏捷自己搞了辆车做运输,其有帮魏捷收钱、汇款,月工资人民币3000元。2008年5月其和魏捷租住厦门苏某云的房子,二人又同居了。其把钱以每天1%的利息放给赌场蔡老大,蔡老大再放给赌徒。(公2P56)
此外,还有下列证据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诉人魏捷、詹爱清的户籍证明及魏捷的前科证明,证实魏捷、詹爱清的年龄等基本情况,以及魏捷因诈骗被判刑的事实。
上诉人魏捷上诉提出到婚介所登记结识女友,是正常谈恋爱,不是为诈骗的理由,经查,证人薛某玲证言、美好婚介所登记表均证实上诉人魏捷到婚介所登记时,隐瞒真实年龄、虚构文化程度和履历,并要求女方家庭富裕。上诉人魏捷上诉还提出其未诈骗余某燕、尤某琼、周某的钱财,只是有欠她们的钱,其向尤某琼借款是共同到赌场赌博,周某的钱是自愿借其放高利贷。经查,被害人余某燕、尤某琼、周某陈述,均证实上诉人魏捷经婚介所与她们先后认识,利用谈恋爱的名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支付货款、修车等诈骗她们的钱财,三被害人的陈述得到了证人叶某旺、魏某仁、吴某、薛某玲、陈某香、周X、肖某泰、黄某加证言的证实,且有银行存取款明细账、银行查询单、借条等印证,上诉人魏捷虚构年龄、履历在婚介所登记,采用征婚的手段结识离异女性,再以谈恋爱为名骗取钱财,在短短的时间内连续诈骗三人,且手段雷同。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