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247号(2)
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情况。
8、福州市第二医院门诊病历、出诊记录,证实2008年1月25日20:30,熊××到医院就医情况,并于2008年1月26日3:30死亡。
9、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死亡鉴定书,证实根据病历记载:熊××右胸及左、右大腿,左、右小腿,右臀等有多处创口。经检验熊××的右第五肋间腋前线处见6.5cm缝合创口、右第八肋间腋中线处见2.5cm缝合创口、左大腿前面见15×3cm的L型缝合创口,在右肘关节、右大腿、右小腿、左小腿等处有多处缝合创口。分析:死者全身多处创为锐器所致;死者右胸的创深达胸腔,刺破肺脏,左大腿前面的创刺破左股动、静脉,上述两创引起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为死亡原因。结论:熊××系被锐器刺破肺及左股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0、公安机关出具在逃信息及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王**网上追逃及抓获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王**基本身份情况。
12、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06)仓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11月9日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
1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刑初字第168号、(2009)榕刑初字第3号、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宁波、闫楠、李春燕、田斌、邹洪均因本案被分别判处刑罚的情况。
14、同案犯宁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因追求朱小玲,与熊××发生争执并殴打了熊××。1月25日下午熊××打电话要他赔偿5000元,他答应赔偿1000元,但他没钱,又咽不下这口气,就策划教训熊××。他打电话给闫楠、李春燕、“小王”(王**)、“小黑”(万小平)、“胖子”(田斌)、“歪歪”等人,说被人敲诈,让他们帮忙教训对方。“小王”又叫了“阿文”(文健)、“华仔”,“小黑”叫了“小刚”。下午6时许他们聚集在城门镇胪厦村老人馆,商量由他先去引熊××出来,后大家再一起冲过去教训。“小王”、“小黑”就去拿了九把砍刀分给大家,他拿了一把,身上还带一把匕首,闫楠和李春燕因为害怕没有拿刀。后他们分乘四辆摩托到北园村高架桥附近,他打电话给中间人“小风”,过一会儿看见熊××和“小风”朝他走过来。他假装向对方赔礼,见“小王”等人持刀冲过来,就从身上掏出匕首捅向熊××左大腿,第二刀还朝左大腿捅但没捅到,熊××被捅流血倒地。“小风”和发廊老板等人见状转身跑到巷子里不见了,对方见“小王”手中有枪,都跑得很快。后他们准备离开时,看见熊××挣扎着跑到路边一巷子口倒在地上,发廊老板魏××在给他包扎,附近还有几个人。他们以为是对方的人又聚集,又冲去,那几个人都跑了,只剩下熊××。“小王”、“阿文”“华仔”等人就用砍刀朝熊××身上砍,他说算了赶快离开。后他们坐摩的回到胪夏村,他打电话叫李春燕借他150元,用于付车费及买水、烟等请大家。他让闫楠再到现场看看对方的动静,闫楠走后打来电话说对方又聚集了一些人,他们听了很生气,说要再去教训对方。他们又带上刀去现场,对方看见他们就跑了。这时警车来了,他们就回去了。他们将砍刀洗干净后都交给“小王”、“小黑”。经照片辨认出同案人李春燕、闫楠、文健(“阿文”、“公牛”)、万小平(“小黑”)、田斌(“胖子”)、王**(“小王”)、邹洪均等人;作案用的工具弹簧刀;被害人熊××;并对作案现场以及作案前商量、准备工具的地点作了指认。
15、同案犯闫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月24日晚,宁波因一个按摩女与“阿海”发生争执,宁波用匕首去刺“阿海”没有刺到,还揣了一脚。事后“阿海”要宁波赔5000元,宁波假意答应赔1000元,实际是要骗“阿海”出来打他。宁波叫了“小黑”、“小王”等人,在老人馆聚集,宁波说他先约“阿海”谈,其他人躲在暗处看他的行动,若看到他用刀捅,其他人就上来砍。他在“小黑”家看到“小黑”在磨刀,后宁波将刀分给在场的八个人,他也分到一把,但宁波叫他把刀给后面来的“小刚”,李春燕说害怕不去,宁波就叫李春燕和他先不要去,还对其他人说“等下你们跟在我后面,看我砍哪一个你们就冲上来砍哪一个,不要把中间人‘小风’给砍了”。晚上8时许宁波打电话叫李春燕到“小黑”家门口付车费,他与李春燕到了“小黑”家,见有九个人在冲洗刀上血迹。宁波说他捅了“阿海”三刀,一刀捅在肚子上,一刀捅在大腿上,还有一刀不知有没有捅到。“公牛”说他也砍了两刀,砍在屁股上,刀差点拔不出来。“小黑”说对方还敢叫那么多人,再回去教训一下。他便主动提出去观察,就坐摩的到现场,见有七八个人好像在商量什么,就打电话告诉宁波。经照片辨认出同案人宁波、李春燕、文建(“公牛”)、万小平(“小黑”)、田斌(“胖子”)、邹洪均、王**等人;并对当晚聚集的地点、磨刀、事后洗刀、藏刀的地点作了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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