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246号(2)
11、证人郝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其和老乡宋红伟、李XX酒后站在湖里区枋湖路梧桐车站旁路口聊天期间,宋红伟和一名摩托车载客工因让路发生争执,宋红伟殴打了载客工脸上、肩上各一拳,载客工未还手离开现场。其三人聊了十几分钟后往枋湖村里走,行至“时尚精品店”附近路边的一个水果摊贩,李XX和宋红伟停下看水果,其继续往前走,见载客工手持钢管迎面走来追打宋红伟,宋红伟躲闪着逃跑了。在“丽芳超市”那里,载客工追上宋红伟并持棍殴打他,打中宋红伟的左前臂。李XX上前劝说载客工不要打,不知怎么,载客工的钢管到了李XX的手中,宋红伟突然往载客工方向冲过去,手里好像拿了把小刀,载客工夺路而逃,跑到“时尚精品店”附近时宋红伟摔倒在地,载客工朝左边死胡同拐进去,宋红伟爬起后跟着追进去。其赶过去一看,见载客工双手拿着块玻璃跑到对面胡同里,其见状就离开了。经照片辨认出被害人王建国系与宋红伟打架的摩托车载客工,并对宋红伟与王建国争吵和追打的各个地点进行了辨认。
12、证人刘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一名男子匆忙跑到其经营的小摊欲拿摊位上的东西,其看他要打架的架势就不让他拿,男子遂跑到右方斜对面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那里,用拳头击打骑摩托车男子数下,骑摩托车男子未还手就离开现场。经照片辨认出被害人王建国系被打的骑摩托车男子。
13、证人熊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一名持钢管的男子在“丽芳超市”门口击打一名持水果刀的男子,持刀男子抬手抵挡时左手臂被打中,有人在中间劝架。持刀男子被打后持刀挥舞、比划,持钢管男子就往坡下跑,持刀男子在后面追赶,二人跑到“时尚精品店”后左转钻进小巷。其见那男子所持水果刀与其摊位上的水果刀一样,再一看,发现摊位上的水果刀不见了。经照片辨认出被害人王建国系持钢管参与打架的男子。
14、证人檀XX(湖里区枋湖社丽芳超市经营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20时28分许,其在枋湖社丽芳超市收银时,看见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手持一根钢管殴打一名光膀子男子,被打男子抬手抵挡时左手臂被钢管击中,旁边两名男子在劝架。持钢管男子经劝阻停止殴打,将钢管交给一名劝架男子。光膀子男子见状,就爬起来去追打原持钢管的男子。经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宋红伟系被持钢管男子殴打的光膀子男子。
15、证人余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20时30分许,一名光膀子男子追打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其见状害怕就躲进餐饮店。没一会儿,白衣男子双手拿着一块大玻璃走出巷子,白色衣服上沾满了血迹,那名光膀子男子手持一把水果刀挥舞着,白衣男子扔下玻璃就往旁边的另一条小巷子里跑。
16、证人苏XX(厦门市湖里区枋湖门诊部医生)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0时30分许,一名男子带着一名受伤男子到其门诊部就诊。因受伤男子右腰处的伤口大,出血量很多,其建议他们到大医院治疗并拨打“120”报救,“110”和“120”先后赶到现场,将受伤男子送往中医院救治。
17、证人钟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0时30分许,其在枋湖执勤点通往枋湖村内巷子中段的三岔路口遇见王建国,上身赤裸,将衣服围在腰间,称他受伤了。其即骑摩托车送王建国到枋湖门诊部包扎伤口,医生见王建国伤势严重要其立刻送王建国到大医院就医。其刚扶王建国到门诊部门口,他就晕倒了,其即拨打“110”报警,后“120”出警将王建国送到中医院。
18、证人黄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2时30分许,王建国打电话让其赶快到梧桐路口,其赶到后未见王建国,寻找途中遇见王建国的妻子和老乡汤XX、彭瑞祥等人,其一行人返回梧桐路口查找时听摊贩说有人打架被捅了一刀,汤XX就拨打“110”报警。
19、证人汤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9时40分许,王建国打电话称被河南人殴打,让其赶紧过去。其赶至枋湖社梧桐路口,未见到王建国,他的手机也无人接听。其沿着夜市寻找王建国,行至“金中华”路口时遇见王建国的妻子周XX。周XX说有人看见王建国被人捅伤流血,其就拨打“110”报警。后其等人闻讯赶至中医院,没多久得知王建国死亡的消息。
20、证人周XX(被害人王建国之妻)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其在枋湖夜市听说王建国被人持刀捅伤流血就四处寻找。行至金中华路口时,遇见汤XX,其二人拨打王建国的电话但无人接听。汤XX报警后从枋湖门诊部获悉王建国已被送中医院,其二人赶至中医院,没多久得知王建国抢救无效死亡的消息。
21、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其从老乡处听说宋红伟与一名江西籍男子打架,对方打断宋红伟的左手臂,宋红伟从路边水果摊拿了把水果刀捅了对方腰部一下,之后宋红伟到蔡塘老乡的诊所打吊瓶,其打电话给与宋红伟在一起的老乡王XX,让王XX带宋红伟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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