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闽刑终字第110号(3)
9、证人叶某注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沈某彬、沈某东、沈某鼓、沈某桐到沈某用摩托车维修店对面等,沈某彬说李*要来找沈某用,不知道过来会不会惹事,所以才叫大家一起来看看。后其看到十几个村里的人,有的拿竹竿木棍一起站在沈某用的店对面。看到一部白色轿车迎面冲过来,在竹山小学门口调了车头往蔡厝口方向开,其听前面的人说沈某财被车撞得很严重,看到沈某财倒在地上,沈某扫也坐在地上。
10、证人蔡某证言,证实其和沈某用在维修店内喝茶,见店外李*开了几部车过来,李*手拿砍刀下车后和一群人到店门口,与沈某用打起来,后就是砸啤酒瓶的声音,当时沈某彬他们在树下没有工具也散开了。后来听村里的人说沈某财被车撞了。
11、证人杨某雅证言,证实2009年8月1日晚近12点许,有几名本地男子到其店里购买了四箱青岛啤酒。
12、证人叶某锋证言,证实闽DBK037海南马自达323型黑色轿车是纪某梨抵押卖给其本人,尚未过户。该车于今年7月7日中午通过李*将车租给李*一个朋友“某建”,租期一个月。“某建”说李*开车去跟人家打架了。
13、证人黄某灿证言,证实闽DW3877轿车是其以黄某薪的名字购买的,其于2009年7月31日将该车借给李*使用,后听李*讲其开着闽DW3877轿车去跟人家打架,撞死人了,其劝李*去投案。
14、证人黄某薪证言,证实闽DW3877轿车是黄某灿以其名字办理登记的,钱是黄某灿出的。
15、证人李某明证言,证实其带儿子李*到公安机关投案。
1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地点在五显镇竹山村竹山小学旁及蔡厝口的村路上。村路为二车道水泥路面。村路上停一部闽DWK037黑色三厢海马轿车,车内外被砸,雨刮器上有一木棍,前车牌被烟盒覆盖,车的北侧4米处路边有一截木棍及一个灭火器,车外北侧5米处地上有啤酒瓶碎片,车处西侧路面还有一截木棍,车的南侧有两截木棍,车的南侧5米处路面上有两片挨着的血迹。在部队营房围墙外的花圃内有一根木棍及一把砍刀,在蔡厝口路口西侧路面上有大量啤酒瓶碎片及三个标有青岛啤酒的纸箱,其中两箱中各有5瓶啤酒,沈某用的摩托车维修店被砸。在现场提取了血样、指纹、木棍、烟头、刀、弩镖等。
1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沈某财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18、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检验所见结合病历材料记载,被害人沈某扫损伤程度系轻伤(偏重型),伤残等级为九级。
19、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检验所见结合病历材料记载,沈某用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0、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检验所见结合病历材料记载,李*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1、厦门市公安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1)送检现场闽DBK037轿车后水泥地上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成份,该血迹的STR基因分型与死者沈某财血样的STR基因分型一致,依然比率为5.01×1017。(2)送检闽DW3877车左后车门内把手上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成份,该血迹为一男性所留。(3)送检闽DW3877车右后车门外把手可疑血迹、闽DW3877车右后三角窗下方可疑血迹检出人血成份,但未检出特异性基因分型。(4)送检闽DBK037车后座烟灰缸上的烟蒂1、烟蒂2各检出一男性基因分型。
22、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闽DBK037轿车被损损失价值人民币19882元。
23、闽DW3877轿车及该车照片说明,证实副驾驶座前和中间的挡风玻璃有被砸的痕迹二处、左侧前后门各有一处撞的痕迹、左侧前灯处有撞坏的痕迹。
24、辨认笔录及砍刀的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砍刀一把,混杂后经李*辨认,指认出其案发当晚所持的砍刀。
25、辨认笔录,证实经李*辨认,确认同安区五显镇的某友超市是其购买用于斗殴时使用四箱啤酒的地点;五显镇溪西村竹山小学斜对面公路边是其持刀下车的地点,在旁边即其与沈某用互殴的地点;五显镇溪西村东塘往蔡厝口水泥路是其与沈某用对骂及与同伙逃跑的地点;在溪西村东塘往蔡厝口拐弯处是其与蔡*坐上黄*驾驶车辆逃离的地点。
26、辨认笔录,证实经蔡*辨认,确认同安区五显镇溪西村竹山小学斜对面公路边是其与同伙投掷啤酒瓶的位置;五显镇溪西村东塘往蔡厝口拐弯是其与李*坐上黄*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的地点。
27、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沈某用辨认,确认同安区五显镇溪西村东塘往蔡厝口水泥路上(距东塘方向路口约110米)是黑色轿车闽DBK037停放的位置,车身旁是被害人沈某财被撞击倒地的位置,车尾是被害人沈某扫被撞击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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